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2966 | 生成日期 | 2019-05-31 | 公开日期 | 2019-05-3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决定 | |
关键词 | 企业,排污权,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环保,市场监督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关于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罚〔2018〕第5号
行政相对人: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
地 址:宜兴市徐舍镇宜丰村
2018年5月7日19时许,局水务管理部门向监察大队报告,市排水公司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未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生产生活污水通过自建管道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2018年5月8日,局监察大队对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该公司总经理潘XX承认未经申报排水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私接污水管道照片 若干;
2、对该公司总经理潘XX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1份;
3、被调查询问人潘XX身份证复印件 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6、授权委托书 1份。
2018年6月8日,本局依法向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相关处罚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并告知相关权利。2018年6月11日,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擅自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将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擅自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案。
鉴于江苏宜净水处理化学品有限公司对违规行为认识态度端正,并在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及时改正,截断了排污管道并封堵了排污口,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将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自由裁量标准:“影响较小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局行政处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单到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市政园林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