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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 宜执拆公字(2019)第2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19-06-03 09:39:44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宜执拆公字(2019)第2号

  当事人蒋仁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开工,在位于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人民东路17号三叶人造草坪厂区内建造钢结构大棚,至查处时已基本建好,建筑面积共计294平方米。以上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本机关于2018年5月1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执罚〔2018〕第423号),限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期自觉履行。又经本机关2018年6月21日依法送达催告通知书(宜执履催(2018)第423号)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进行公告(网址:http://www.yixing.gov.cn/cgj/)。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