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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 宜执拆公字(2019)第1号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时间:2019-06-03 08:59:14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    告

  宜执拆公字(2019)第1号

  当事人汤国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份开始建设,在宜兴经济开发区大塍村塍芳路富通物贸有限公司(原金豹橡塑厂)内建造一层厂房,建造的厂房分为东西两部分,东面部分为砖混结构墙体(东面部分分南北两间,其中北面一间的北侧、东侧、南侧的墙体为原有旧厂房墙体),钢结构大棚,东西长72米,南北长53米,面积为3816平方米,西面部分为砖混结构墙体,东西长20米,南北长45米,面积为900平方米,以上两部分面积共计4716平方米,至查处时已基本建好。以上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执罚〔2017〕第1439号),限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东西面两部分厂房中,东面部分的厂房的北面一间的北侧、东侧、南侧的墙体为原有房屋墙体,不予拆除),当事人未自觉履行。又经本机关2018年3月8日依法送达催告通知书(宜执履催(2018)第1号)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本公告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进行公告(网址:http://www.yixing.gov.cn/cgj/)。

  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