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3532 | 生成日期 | 2019-06-13 | 公开日期 | 2019-06-1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医院,医疗,医药,行政 | 分类词 | 卫生,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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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适用的申请主体:我市已获得护士执业证书需变更执业注册的护士。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卫生健康委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0510-87960250 法定办理时限:7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变更注册
适用的申请主体:我市已获得护士执业证书需变更执业注册的护士。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卫生健康委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0510-87960250
法定办理时限:7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护士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3号)。
事项审批的条件:
申报本 |
获得护士执业证书。 |
事项审 |
应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步骤 |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
回应时间 |
申请和受理 |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 1、《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护士执业注册信息汇总表[变更注册](见附表)(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申请人必须登录网址https://cnnursys.cn/home/index,登录护士个人端,在“业务申请”中点击“变更注册”,填写原工作单位、拟变更工作单位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具体流程详见流程图)
*部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流程如下: (1)当前执业注册信息在军队武警的护士人员,登录护士个人端https://cnnursys.cn/home/index首先提交“军队武警护士变更到地方申请”,拟执业机构先做信息审核,然后由具有军队、武警变更权限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审批; (2)军队、武警将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信息验证申请导入军队、武警护士系统来完成护士信息验证,然后将验证结果反馈到地方系统(该验证过程可能需要1-2周); (3)信息验证通过的人员,在护士电子化系统个人端业务查询中查看验证结果,正式提交“军队变更入”的申请,拟执业机构做信息审核; (4)带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汇总表至卫生健康委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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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
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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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申请人应: 1:根据要求当场更正错误的材料; 2: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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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应: 1:卫生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2: 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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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港澳特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书。 3:对于已办结的该许可事项,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
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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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提出申请前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未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查阅示范文本,材料明显不全就急于申请;
2:不符合事项上述审批的必要条件提出申报。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护士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3:《护士条例》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4:《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2:《护士条例》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3号)。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wuxi.gov.cn/doc/2015/08/12/474350.shtml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