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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06-26 10:58:3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4740 生成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6
文件编号 宜农发〔2019〕6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农村,农民,农民负担,补贴 分类词 农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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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农机补贴

各镇(街道)农服中心(农村工作局)、水利农机站:

  为切实做好2019年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园区。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66个品目(附件1),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享受省以上购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产品,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购置拖拉机、各类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9年江苏补贴农机具,无锡市监督电话:81827164”的监督标识。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可登陆宜兴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nynct.jiangsu.gov.cn/col/col66416)下载查看。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100万元。

  三、补贴执行时间

  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当年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为保证政策实施衔接平稳有序,实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对2019年6月25日前的购机补贴申请继续按省2018年的补贴标准受理,对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的补贴申请按2019年调整后的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受理。

  植保无人机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全市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

  四、操作流程

  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附件2),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3)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养蜂平台、简易保鲜库、烘干机、热风炉、水产养殖环境监控与管理设备、蘑菇灭菌器、秸秆压块(粒、棒)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农用北斗导航终端、沼气发电机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的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时还需提供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由镇(街道)、村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信息,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附件4)。

  3.公示。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将已受理核实的购机信息在补贴办理场所或镇(街道)相关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5)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街道)财政部门。

  5.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

  6.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等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7.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县、乡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市农业农村局。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归集整理,交市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6。

  五、工作职责

  (一)镇(街道)农机、财政部门

  1.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审核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现场核查、安装机具和有关机具面积核查确认工作,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镇(街道)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配合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

  (二)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 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额超过40万元,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10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机等部门办理核机验机手续。

  (三)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附件:1.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9年调整).docx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docx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docx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docx

          5.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docx

          6.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docx

          7.江苏省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docx

          8.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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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