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监撤听告字(2019)第18-35-2号
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申请人擅自使用刘超丢失的身份证,以刘超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伪造其签名,同时未经房东吴时新许可擅自使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29幢329、331号房产证,伪造房屋租赁协议,于2015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了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9月10日取得了公司登记。
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撤销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宜兴市昶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许锡平、沈涛 联系电话:0510-87983429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