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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7-16 09:3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市监撤许字(2019)第3号

  
 

  被许可人: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CKFD0B

  法定代表人:李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宜兴市徐舍镇佘圩村八组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9日

  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五金、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矿产品、医疗器械、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紫砂制品、陶瓷制品、电线电缆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3月7日,举报人李琴(身份证号码:32083019******5644)向我局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有人冒用其本人的身份证注册办理了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要求我局依法进行处理。因当事人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6年3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人擅自使用李琴被盗的身份证,以李琴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冒用其签名,同时未经房东范忠良许可擅自使用宜兴市徐舍镇佘圩村八组房产证,伪造房屋租赁协议,于2015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了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12月09日取得了公司登记。因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人使用虚假的资料和欺骗的手段,隐匿了身份,也没有联系方式,所以本案无法查清实际设立人的真实身份。

  2019年5月5日,本局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栏等,依法分别向李琴直接送达、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宜市监撤听告字(2016)第18-16-1号和第18-16-2号《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申请举行听证。

  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该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决定撤销宜兴市爱都钢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无锡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