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锡市测绘条例》的要求,现就测量单位在我市进行测量时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1、要求在我市开展土地测量的单位必须在我局测绘和信息科备案,没有备案的单位不得进行土地测量工作。
2、测量范围主要包括:土地登记测量、土地征收测量、土地复垦测量、储备土地测量、供地测量、批后监管复核测量、违法用地测量、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测量、林业项目测量、建筑物放线测量、临时用地测量、设施农用地测量。
3、备案时提供如下资料: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测量仪器检定证书、单位法人授权文件、测量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测量人员上岗证或毕业证书、工作场所证明(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4、经过备案的测量单位须遵守测量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测量要求和规范进行测量。测量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终止备案资格:
(一)测量成果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
(二)测量资质年审不合格
(三)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弄虚作假、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5、备案截止日期:2019.08.15
备案科室:测绘和信息科510室
联系人: 史晶碧 电话:0510-87331126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