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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7-30 10:3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宜市监听告字〔2018〕第10-34号

吴建平: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水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8年10月24日,你从宜兴瑞德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赵胖水产行”以16.4元/kg的单价购进6kg鳊鱼(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18年10月24日),并在同日的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上述鳊鱼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是“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μg/kg”,标准指标是“≤100”,实测值是“1588”,单项判定是“不合格”,检验依据是“GB/

  T20366-2006”,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你销售的上述鳊鱼为不合格水产品。2018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并向你送达了《宜兴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LT2018-0053)和检验报告(N0.S

  C18-2140),同时告知你相关权利。至2018年11月28日案发被查为止,你已将上述6kg鳊鱼以25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合计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是51.6元,还未纳税。

  你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拟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处罚。

  考虑到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你未能查验上述鳊鱼合格证明文件,但能积极配合调查,对销售的不合格水产品鳊鱼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之情形,因此,我局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本局拟对你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6元;2、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50051.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进军     联系电话:051087811197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