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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及管理办法
来源: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19-09-06 15: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236 生成日期 2019-11-07 公开日期 2019-1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规划,法律,文史,宣传,地方志 分类词 计划,商业,司法,文化,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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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采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彩公益金或自筹其它资金采购的健身路径、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健身器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采购、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效益和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彩公益金或自筹其它资金采购的健身路径、篮球架、乒乓球台等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健身器材。

  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并安装在室外公共场所,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以及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器材采购

  第六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对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资质。投标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2、投标器材应投保产品质量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产品应通过国体认证中心(NSCC)体育用品产品的质量认证;符合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3、在无锡市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4、中标企业所供产品,必须由中标企业所属的工厂自行生产,不得转包其他企业或贴牌生产。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对投标企业服务要求

  1、中标企业要承诺按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所供器材实施安装,严禁供应商委托受资助单位自行安装。

  2、中标企业要在器材标示牌中注明器材型号、生产日期、安装日期(钢印)及质保年限、使用说明图示和警示图示等内容,器材安全警示应采用图示方式提示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3、在健身场地明显位置设置“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标志牌,落款为无锡市、市(县)区体育局资助。在健身器材明显位置上要印上牢固、不易脱落的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在设施显著位置公布体育部门监督服务电话和企业报修电话。

  4、中标企业应在无锡市境内设立维修服务点,对外公布报修电话和联系人。并将服务点和人员信息提交无锡市体育局备案。

  5、中标企业安装器材时,应对受赠单位进行器材使用及维护的相关培训。

  6、中标企业在保修期内接到报修电话后,市区24小时内、农村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在3天内修复完毕。

  7、招标合同中明确器材免费保修时间。中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器材安全使用期内,确保随时提供易损件用以更换。

  8、招标合同中明确购买价格包含产品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等部分,服务款项要在合同履行期间,依据其兑现承诺的程度,逐步支付或不予支付。

  第九条 鉴于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大都属于非标准定制式产品,政府采购应宜采用综合标价法,综合考虑产品的技术水平及企业的售后服务、业绩状况等因素,鼓励结构、工艺、材料、使用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参与投标。

  第三章 器材安装

  第十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选择在街道、乡镇的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地点应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器材安装的场地要符合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健身路径安装的地面要根据器材不同进行沙化或加盖软式地垫。

  第十二条 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中标企业和项目组织实施的体育行政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应当体现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四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应遵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有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职责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监督管理。

  2、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资产移交制度。器材安装交付前与受赠单位签订包括工程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产权移交协议书,将设施产权落到受资助单位管理范围,防止资产流失。

  3、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巡查制度。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械维修业务,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辖区巡修员,督促受赠单位搞好器材的管理。

  4、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备案制,督促中标企业建立并向本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已安装器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器材生产厂家、器材名称、具体安装地址、安装时间、安装件数、受赠单位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检查维护制度,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加强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通知供应商进行修复。维修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协调、督促。

  2、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3、对受资助设施登记造册,不得擅自迁移。确需迁移的,使用单位要向县(市、区)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新装地点档案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公共体育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室外体育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地实际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