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5824 | 生成日期 | 2019-09-09 | 公开日期 | 2019-09-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公告,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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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相关科室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根据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各自行政执法信息。
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主体名称、机构设置、职责、地址、电话、网址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事项名称、法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
(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决定内容、事实理由、救济途径等。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监督方式、途径、结果反馈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三章 程序和分工
第一节 事前公示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主体信息的公示。
第十条 各审批科室负责各自执法事项信息的公示。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各审批科室执法事项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汇总。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人员信息的公示。
第十二条 审管科负责执法监督信息的公示。
第十三条 信息办、办公室负责执法信息公示的技术保障和要求落实。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窗口须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理、拟批准等环节需要进行公示的,按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节 事后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承办审批科室推送至单位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公开平台;行政复议决定信息由政策法规科推送至单位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已公示的执法决定出现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室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