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5825 | 生成日期 | 2019-09-09 | 公开日期 | 2019-09-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公告,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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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内部审核、文书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要逐步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要加大相关设备投入,对需要现场执法的处室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要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
第五条 要逐步推行行政许可案卷电子化,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根据具体程序需要作相应记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八条 文字记录包含收取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
第九条 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许可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审批人员、许可过程等信息。
第十条 电子数据包含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审批科室办理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申请人网上申报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记录许可全过程电子信息。尚未纳入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的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大厅通过监控设备实时监督记录业务办理过程,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进入监控区域提示标语。
第十三条 在政务服务大厅以外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核查等执法活动的,在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许可过程的同时,还应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资料记录。
第十四条 音像资料重点记录行政许可现场环境、与许可结果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
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及时形成许可案卷归档;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许可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确保随时调取使用。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大厅监控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要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
(二)擅自删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