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5826 | 生成日期 | 2019-09-09 | 公开日期 | 2019-09-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公告,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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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未通过的,相关审批科室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审批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可组织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审核。
第四条 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二)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三)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审批科室负责办理,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审批科室在送审时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五)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审批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取证的情况;
(五)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四)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应当审查行政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五)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六)认定的当事人是否正确;
(七)当事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利的,应当审查有否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涉嫌犯罪需要已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相关审批科室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决定程序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审批科室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相关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政策法规科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审批科室。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科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审批科室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审批科室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审批科室可以提交本单位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单位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遵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或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