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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宜卫计〔2017〕83号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9-10-15 17:55:3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515 生成日期 2019-10-15 公开日期 2019-10-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执法,医疗,通知 分类词 卫生,文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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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委各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确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近期,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委各科室、市卫生监督所: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确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近期,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7〕7号),确定宜兴市等11个市、区卫生监督所参加全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市试点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和无锡市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成立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制定三项制度实施细则(附件3-5),以研究制定试点措施、工作方案,统一协调、部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认真实施。根据省、市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统筹协调,细化试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全力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组织协调,全力推进。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省、市卫生计生委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统筹任务推进,加强队伍培训,按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试点各项工作。同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三项制度试点按时完成。

  三、积极探索,提升水平。要以试点为契机,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管理,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水平,展示高效文明的执法形象。

  委各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定期将试点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委将有针对性开展试点工作督导和通报。

  附件:1.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3.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4.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5.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抄送:无锡市卫生计生委、宜兴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等 [锚点] 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017年3月,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7)7号),确定宜兴市卫生监督所为三项制度试点单位。结合我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试点工作涵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所有过程,涵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和无锡市卫生计生委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上级卫生计生委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通过先行先试、有所创新,积极探索依法行政有效工作模式,促进我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县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蓝本。

  二、工作任务

  (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任务分工及自身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部开展试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重点单位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委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宜兴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工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佩戴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在我委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批制度。我委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委的法制审核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我委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应高度重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统揽和指导试点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及时汇报工作进度,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经费投入,统筹规划资金使用,重点保障基础设施、装备配置、信息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资金,及时跟踪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管理制度,如工作运转制度、责任清单制度、跟踪考评制度。对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整理,综合研判,并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我市特点,制定三项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流程,细化环节要求,明晰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责任,强化稽查与考核,确保三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五)强化宣传推行。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和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拓展宣传渠道。多作交流,加强宣传,扩大建立三项制度的知晓率,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3-5月)。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上级试点工作方案和要求,及时总结归纳试点过程中取得的先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制订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各项相关制度,做好设备设施的配置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7年6-10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分解落实试点目标和任务,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调研,考核评估,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及时改进。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归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2017年10月31日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附件2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钱西元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史伟明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戴鲲鹏  办公室主任

  邵  鹏  医政科科长

  邵宇平  行政许可科(政策法规科)科长

  马  铮  规财科科长

  殷洁君  人事监察科科长

  王  骊  爱卫工作科科长

  袁  俊  基层卫生科科长

  丁  超  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

  潘迎霞  妇幼健康服务科科长

  陈开初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上级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财政局以及委机关科室,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经费、功能用房、执法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加强对试点工作政策把握和文件规范指导。成员:戴鲲鹏、邵宇平、朱国平、何学飞。

 

  附件3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等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依据法定形式和程序,在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报刊等形式向社会或依申请向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工作。

  第二条 信息公示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公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示。

  第二章  公示的主体和权限

  第四条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机关)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宜兴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相关公示信息负责。

  第五条 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具有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批权,在日常工作中可委托分管领导负责公示信息审批工作。

  第六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工作。行政许可科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本机关信息公示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三种。除依申请公示外,其他信息应主动公示。

  第九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权力和责任清单信息。

  第十条 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执法告知说明工作,在录音、录像前告知执法工作对象相关权利,在行政决定送达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向社会公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结果。

  第十二条 依申请向个人或组织公开相关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符合“双公示”相关要求。

  公示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其他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其他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应包括当事人、抽查项目及指标、查处结果等信息,查处不合格的应具体标注不合格项目。

  第四章  公示的形式和载体

  第十五条 本机关官方网站作为宜兴市人民政府官方平台,是宜兴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本机关官方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区域。

  第十六条 本机关按照要求做好向行政权力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采用信息自动推送形式,有关系统平台要积极配合,做好系统接口对接,对应公示信息字段,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章 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发布

  第十八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科和市卫生监督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产生公示信息的,应当及时上报本机关政策法规科。

  第十九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对照公示范围和内容,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核,纠正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决定生效后七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在抽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经当事人确认抽检结果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完成审核工作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的应当提请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方可交办本机关官方网站管理人员进行公示,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日完成公示操作。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公示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政策法规科作为接收监督举报的主要途径,在公示信息中包含其工作电话、邮箱、工作地址。

  第二十六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接受群众监督意见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按照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和答复。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定期组织考核,对没有上报应公示信息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

  本机关和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信息公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示工作纳入本机关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年终考核项目。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等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协调、监督工作。行政许可科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执法记录分为书面和信息系统记录两种方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音频视频采集设备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八条  执法过程应当使用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操作,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外,其他文书、照片等执法记录应当及时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中。执法过程产生的书面记录资料应当按照业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存档。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九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条  取得协管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单独进行执法活动,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一条  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管理科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音像资料交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管理科专人存储音像资料。

  第十四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监督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本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市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政策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本机关或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音像设备进行照相、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要求在卫生监督文书(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或者使用单独文书记录执法记录的时间、设备名称、操作人员、主要内容、反映情况等。向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管理科存储音像资料时应一并递交对应记录文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未经审核同意设备不得随意调换使用。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使用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应当做好执法文书的文字记录。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报告,填写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单位领导审核后,交专人备案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等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法制审核的,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法制审查的主体和权限

  第五条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机关)是卫生计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宜兴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六条 本机关法定代表人具有重大执法决定权,在日常工作中可委托分管领导行使重大执法决定权。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重大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包括行政许可科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执法事项的调查和审核资料上报工作。

  第三章 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行政许可类:新办的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包括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二)行政处罚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金额超过2万元、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以及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的。

  (三)行政强制类:涉及查封较大场所和价值超过2万元的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超过2万元的财物的。

  (四)行政给付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类: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定期更新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印发本机关参照执行,并报送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前,重大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法制审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事项应在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在必要时,政策法规科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法定代表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九条 重大执法事项承办机构不同意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政策法规科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仍不同意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本机关分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应当作为业务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应定期组织考核,对应当送审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而没有送审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科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工作纳入本机关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年终考核项目,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正相关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