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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19-10-16 15:29:44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238 生成日期 2019-11-07 公开日期 2019-1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指标,宣传,运动员 分类词 计划,文化,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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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投入或购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与评估工作,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以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和履职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我市已被列入国家级、江苏省级、无锡市级和宜兴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评估工作。

  第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和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认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须经过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报或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有明晰传承谱系,从业时间在20年(含)以上;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表现形式、技艺和相关知识等;

  (三)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影响力;

  (四)至今仍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生产、表演及其它相关实践活动,并有能力、有意愿继续从事传承工作。

  从业人员稀缺,且从事项目列入宜兴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传承人申报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宜兴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一)项目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或者相关外部条件正在急剧变化或消失,直接影响到项目存续的;

  (二)传承队伍或传承人群出现明显萎缩,掌握核心技艺、知识或者通晓基本流程的人员少于三人,或者均为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基本实践方式难以得到有效保持,不能正常活动或者生产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

  (四)已经5年以上不进行项目保护传承活动的;

  (五)实际传承场所不在宜兴市域范围内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

  (四)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

  (五)没有意愿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能够积极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的;

  (二)能够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播、培训等工作的;

  (三)近十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行业比赛,获得两个(含)以上省级一等奖(金奖)或一个(含)以上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

  (四) 从事项目被列入宜兴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

  (五)传承“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项目具备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其他工艺美术类具备工艺美术师(含)以上职称的;

  (六)完整掌握其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各道工序的。

  第十一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程序为:

  (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社会公布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向所在镇(园、街道)文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镇文化管理部门”)或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材料。

  1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会复议。需要修改补充公示的,应当修改补充后重新进行公示。

  (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复核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评审和复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在评审和复议与其相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技艺(艺术)特长和成果;

  (三)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点;

  (四)申请人在该项目保护传承中的成就及荣誉;

  (五)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相关资料、实物、音像资料(复印或复制件)等;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七)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或项目保护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镇文化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做好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二)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组织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传播、交流等活动;

  (四)做好档案的建设更新;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市、镇文化管理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相关知识等,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镇文化管理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或所属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传承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考核标准,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传承能力和传承绩效的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考核工作,并建立评估考核专家库,主持评估考核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二十条  评估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表演等实践情况;

  (二)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四)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培训等活动情况;

  (五)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估考核工作程序:

  (一)市文广新局发布评估考核工作通知;

  (二)成立评估考核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三)各镇文化管理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评估考核标准,收集、审核评估资料,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文广新局;

  (四)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开展评估考核工作,部分项目以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做出评分。

  (五)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通过媒体对评估考核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保护单位和(或)项目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修改补充公示的,应当修改补充后重新进行公示。

  (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复核审定评估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第二十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拒绝参加评估考核的;

  (四)不配合文化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

  (五)在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伪劣产品、以他人作(产)品冒充为本人作(产)品或者将核心技艺部分系机器加工品冒充为本人手工制作的;

  (六)现场考核环节不合格的;

  (七)获得文化部门下拨的项目保护专项保护经费后,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未开展有关工作的;

  (八)在评估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含)档次以上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

  评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广新局对其提出书面告诫,督促其改进相关工作,并于第二年进行复评。代表性传承人在评估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年龄在七十周岁(含)以上和因严重健康问题或者遭遇重大变故等非主观原因影响职责履行的代表性传承人,本人提出不参加评估考核申请的,经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可以暂不参加评估考核。

  第二十六条因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连续两次未能参加评估考核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作出的贡献,可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为不合格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为更高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为不合格的无锡市级(含)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不再推荐申报为更高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