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2019年高质量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19〕28号),结合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三条 生态文明创建项目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生态文明单位。
二、奖励标准
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镇,奖励2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奖励10万元;创建成省级生态文明镇,奖励10万元;创建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国家、省级相关文件。
第四条 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一、奖励对象
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单位。
二、奖励范围
治理设备(含污水池建设内容)投入总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的治理设施除外)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治理项目。
三、奖励标准
按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已作账务处理全额规范的税务发票,第三方审核材料。
第五条 VOCs治理工程项目
一、奖励对象
我市“263”专项行动实施VOCs治理工程的单位。
二、奖励范围
投资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的VOCs治理工程项目。
三、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已作账务处理全额规范的税务发票,第三方审核材料。
第六条 秸秆禁烧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秸秆禁烧工作成效较好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具体按照《宜兴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宜政办发〔2013〕60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
关于秸秆禁烧工作考核结果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审核程序
生态环境局对照“高质量发展意见”制定奖励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把关并报发改委、财政局,同时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按文件《关于印发<宜兴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环发[2018]08号,宜财建[2018]0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受奖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在失信名录中的法人、个人,不得奖励;单位或个人受到与奖项有关的处罚,不得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生态环境局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监委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