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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0-23 09:37:16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643 生成日期 2019-09-05 公开日期 2019-10-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二) 司法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政法,法制,危险化学品 分类词 司法,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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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全面推动我市绿色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9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明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东至范蠡大道、南至宜兴高铁站前大道、西至104国道和342省道、北至庆源大道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域外的全市下列地点,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周边50米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设备和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监所等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 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50米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考、高考期间指考试开始之日的前一日0时至考试结束之日24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重大活动保障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经  营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审批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

第七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可以燃放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一般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确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本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承办人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方可燃放。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燃放时,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确保燃放安全。

燃放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应至经市应急管理局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销售包装标志上注明的“燃放说明”要求燃放,确保燃放安全。

因燃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各自的管辖区域,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非法运输、储存、销售、邮寄、携带、使用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责任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罚信息并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或者举报查实的,给予100—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镇(街道),需实行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其管辖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