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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星宇药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案处罚的公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9-10-25 15:53:5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879 生成日期 2019-10-25 公开日期 2019-10-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行政,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分类词 行政事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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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19年6月26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19年执法检查计划对宜兴市星宇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019年6月26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19年执法检查计划对宜兴市星宇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62602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62602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和案件调查,对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积极按要求采取措施整改,故对该单位的行政处罚采取合理的自由裁量。上述违法行为,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锡安监支三责改〔2019〕062602号),责令该单位对此项事故隐患于2019年7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已整改到位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