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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应急管理局转发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煤矿“一通三防”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19-10-25 16:39:0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024 生成日期 2019-10-25 公开日期 2019-10-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二)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煤炭,机关,安全生产 分类词 能源,文秘工作,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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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煤矿“一通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省煤矿“一通三一通三防”专业从制度保障、通风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热害防治、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仪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现就《指导意见》制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指导意见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省煤矿“一通三防”专业从制度保障、通风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热害防治、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仪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现就《指导意见》制订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指导意见》的意义

  江苏煤矿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窒息(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采区CO超限、井下采煤工作面自然发火等涉险事故,严重制约了江苏煤矿安全生产。近年来,江苏煤矿虽未发生“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但省外煤矿由于“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力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仍然较多。江苏煤矿历来高度重视“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一通三防”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中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切实有效的“一通三防”管理经验。目前,各煤矿企业制订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虽各有特点,但标准不一,出台《指导意见》能够促进各煤矿企业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促进整合各煤矿企业管理经验,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促进解决监管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一通三防”共性问题,管控“一通三防”安全风险,为杜绝煤矿“一通三防”事故,实现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订《指导意见》的过程

  一是研究起草。2018年年初,按照有关领导批示要求,省局牵头组织制定《指导意见》编制方案,依托徐州监察分局“一通三防”专业组人员和部分煤矿企业专家,组成编制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煤矿灾害类型和近两年监察执法发现的问题,开展《指导意见》的编制工作。2018年3月,编制小组成员先后到煤矿企业进行调研,征求编制意见或建议;2018年4月至5月,编制人员根据分工起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草稿;2018年6月21日至23日,集中审议汇总,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草稿。

  二是征求意见。2018年7月至9月,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省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煤矿征求意见;2018年11月16日,印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征求<江苏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再次向全省煤矿企业和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编制小组人员对相关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草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编制小组人员共收到意见建议21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形成了《指导意见》报审稿。

  三、《指导意见》标准提高部分说明

  《指导意见》是以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瓦斯部分)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尘防灭火部分)等2家煤矿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为蓝本制订的,并经几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指导意见》中高于国家标准的条款列出,并说明原因。

  (一)在瓦斯防治方面

  第三十九条  各煤矿企业、各矿井要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提高要求。

  说明:此条是根据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提出的,江苏煤矿历史上,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多发,如2001年发生在贾汪岗子村“7.22”死亡92人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由于通风管理混乱,瓦斯超限造成的,所以治理瓦斯必须首先杜绝瓦斯超限现象的发生;国家煤监局在2018年度工作报告中也明确倡导要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同时,当前江苏煤矿也有能力实现瓦斯“零超限”,初步统计,近三年来,2016、2017年全省87.5%的煤矿,2018年100%的煤矿均实现了瓦斯“零超限”。

  第十六条 在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用风地点风量时,要按用风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进行换算。

  第四十九条 当回风隅角采空区未冒落空间内瓦斯浓度达到0.8%时,要安装使用水射流风机、风水混合器稀释采空内瓦斯等措施,或采取瓦斯抽采措施。

  说明:这两条将瓦斯超限报警浓度由国家规定的1%提高到0.8%,是依据原《江苏煤矿瓦斯治理暂行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瓦斯传感器灵敏度受限,瓦斯超限时有10多秒的迟滞时间,所以加大了瓦斯治理的安全系数。将瓦斯超限报警浓度由国家规定的1%提高到0.8%在江苏煤矿已实行了12年,取得了的效果,期间未发生重大瓦斯事故,得到了江苏所有煤矿认同。

  第五十三条 排放瓦斯原则上必须一次完成,因积水、冒顶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一次完成的必须在风筒出口处进行临时封闭。

  说明:此条是依据江苏煤矿历史上发生的瓦斯窒息事故教训制定的。煤矿排放瓦斯是一项风险极高的工作,历史上排放瓦斯也多次发生重大事故,但由于巷道积水等原因,有时现场不具备一次排放结束的条件,排放到半程时,必须停止排放瓦斯作业,进行排水、修护巷道等作业,若此时迎头不进行临时封闭,将成为一个敞口的瓦斯库,非常危险,历史上徐矿集团旗山煤矿、张双楼煤矿,大屯煤电公司孔庄煤矿均发生过类似窒息事故。该条讨论时,徐矿集团、大屯煤电公司所属各矿均表示非常必要。

  第五十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³/min时,必须采取瓦斯预抽措施。

  说明:这一条是依据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制订的。《鉴定办法》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³/min时,煤矿企业必须认定该煤矿为高瓦斯煤矿,同时规定高瓦斯煤矿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综合这两条规定,结合徐矿集团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经验,提出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³/min时,必须采取瓦斯预抽措施。

  (二)在矿井通风方面

  第十二条 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应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说明:此条是根据江苏煤监察局监察执法中多次发现的重大隐患制订的。角联通风巷道风向、风速不稳定,易造成井下风流紊乱,微风巷道,造成重大隐患。

  第十三条  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根据需要砌筑挡风墙或悬挂挡(导)风幛。

  说明:此条是依据原《江苏煤矿瓦斯治理暂行规定》制订的。主要是考虑江苏煤矿所采煤层均为自然发火煤层,历史上多次出现自然发火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徐矿集团、大屯煤电公司各煤矿在防灭火实践中探索出在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根据需要砌筑挡风墙或悬挂挡(导)风幛是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效果的措施之一。

  第二十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同时开掘其它巷道。

  说明:此条是参考徐矿集团通防管理规定制订的。主要是考虑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同时开掘其它巷道,将造成2个掘进工作面互相切断安全出口,由于掘进工作面本身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一旦发生事故相互影响,造成事故扩大,历史上曾有类似事故教训。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或防灭火材料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m,墙厚不得低于0.5m。

  说明:此条是参考大屯煤电公司及徐矿集团通防管理规定制订的。主要考虑一是总结2017年大屯公司孔庄煤矿由于密闭墙局部倒塌造成采空区CO气体溢出涉险事故教训,制订该条规定。二是江苏煤矿所采煤层均为自然发火煤层,历史上多次出现自然发火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徐矿集团、大屯煤电公司所属各矿在防灭火实践中探索出在工作面封闭采用双墙加注泥浆塞的办法,对采空区防治自然发火起到较好效果。

  第三十七条 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5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及井下水仓参照盲巷进行管理。

  说明:此条是在原《江苏煤矿瓦斯治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原规定是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参照盲巷进行管理,考虑江苏煤矿当前机械化程度高,井下大型设备多,一些机电硐室长度不够,且目前江苏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低,所以放宽了要求。井下水仓参照盲巷进行管理,主要是吸取一些省份事故教训,井下水仓水少时通风,水多时不通风易形成盲巷发生事故,所以要求参照盲巷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超过一个月的盲巷必须实施永久封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实施永久封闭。

  说明:此条是依据原《江苏煤矿瓦斯治理暂行规定》及吸取江苏历史上瓦斯窒息事故制订的。盲巷不及时封闭,形成敞口的瓦斯库,容易造成事故,江苏历史上宏安集团瓦庄煤矿由于停头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封闭,造成2名工人窒息的事故,教训深刻。

  (三)防灭火方面

  第九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制定注惰防灭火安全管理规定,压注二氧化碳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说明:此条是参考《煤矿安全规程》第271条注氮相关规定及吸收徐矿集团、大屯煤电公司压注二氧化碳的经验做法总结而制订的。由于压注二氧化碳是一项新的防灭火技术,《煤矿安全规程》中未作规定,而江苏煤矿在实际工作中大量使用,防灭火效果好,但压注二氧化碳有造成窒息事故的风险。江苏个别矿井曾发生窒息涉险事故,所以要求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的液(气)体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的液(气)体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说明:此条是参考《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进行了扩展,《规程》对䞡下汽油、煤油的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而江苏煤监局在监察执法中发现煤矿在井下大量使用油漆喷壶等类似汽油、煤油的其它易燃易爆的液(气)体,并无相关规定,但也容易造成外因火灾等重大风险。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皮带机道应尽量采用独立供风,无法独立供风且处于矿井主要进风巷的皮带机道,必须制定专项防灭火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说明:此条是吸取江苏煤矿历史上三起重大皮带着火事故教训制订的。江苏煤矿近半数皮带机道位于矿井进风巷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伤亡,江苏历史上1993年徐矿集团义安煤矿皮带着火,1995年大屯煤电公司姚桥煤矿皮带着火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