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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2019-10-28 16:44:3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切实提高我市参保群众大病保险结报待遇,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健康稳定运行,按照国家、省、无锡市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对宜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调整,首先是提高了宜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30元/人·年提高到居民医保70元/人·年,职工医保筹资标准由40元/人·年提高到50元/人·年(该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统一划拨,个人不需要单独交纳);其次降低了大病保险起付线,即由原来的2万元,降低到1.8万元,与无锡保持一致。再次是提高了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参保居民和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提高了10%-20%,同时,将居民和职工的结报比例调整一致,进一步减轻了参保群众的大病医疗负担。调整后,参保居民和职工个人负担费用在1.8万元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至10万元的部分补偿60%; 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80%。此外,我市还继续对困难人员执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各分段报销比例比普通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体现了弱势群体的关爱。

  据统计,今年1至9月,宜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59678人次,累计补偿金额 365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