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072 | 生成日期 | 2019-10-29 | 公开日期 | 2019-10-2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 | 司法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法制,法律,法院,律师,程序 | 分类词 | 司法,文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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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行政职责事项 |
宜兴市司法局行政责任事项汇总表
部门:(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发) ,
具体责任事项数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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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数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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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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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
范性
文件
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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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三定
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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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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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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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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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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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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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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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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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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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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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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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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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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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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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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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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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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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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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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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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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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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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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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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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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部门:(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发)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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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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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定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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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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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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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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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二)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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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制宣传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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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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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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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0日发布)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三)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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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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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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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指导、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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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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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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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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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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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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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文件 《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52号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六)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和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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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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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的法律服务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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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行政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行政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的法律服务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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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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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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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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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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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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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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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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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或指导组建乡镇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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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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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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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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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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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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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四)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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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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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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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法律援助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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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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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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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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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法律援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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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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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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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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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三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93号) 二、主要职责:(八)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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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或免除人民陪审员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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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司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部门:(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发)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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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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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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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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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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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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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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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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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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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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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部门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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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接受社区矫正后,因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报告,受到市司法局警告。然而冯某不思悔改,2015年5月连续两次无故不到司法所报告,且拒接工作人员的电话;在2015年6月市局组织的集中教育中,冯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拒不参加集中教育,并关闭电话、脱离监管。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冯某治安处罚,并报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驻社区矫正检察室对相应证据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决定对冯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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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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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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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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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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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司法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表
部门:(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发) ,
监管事项类别: 其他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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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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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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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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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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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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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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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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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监管内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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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或者考核未合格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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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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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科8798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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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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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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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宜兴市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办理相应许可的单位及公民个人 监管内容: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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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审查、年度审查、备案。 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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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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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管理科8796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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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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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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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市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相应许可的单位及公民个人。 监管内容:律师的执业情况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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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备案。 监管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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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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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管理科8796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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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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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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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社区矫正人员 监管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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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监管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市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市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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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富阳市),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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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科6899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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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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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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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的公民。 事中监管: 按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环节进行监管。 事后监管: 对法律援助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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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年度质量检查;回访受援人;参加法院庭审,评价承办的办案质量;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 监管程序:完善日常监督检查程序;下发年度质量检查通知;总结年度质量检查结果并通报;年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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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访受援人,征求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承案人员的意见建议,询问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承办人员是否有收受受援人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2、对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其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该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该受理而受理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3、开展年度质量检查,检查上一年度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案卷以及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及办案补贴发放情况;4、对群众的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及被投诉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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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8796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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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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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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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工作专项经费。 监管内容: 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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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监管程序:逐级审核、实名发放、全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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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由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市司法局在项目开展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对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1.市司法局每半年一次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以奖代补资金; 2.市司法局对本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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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科87969087
办公室8796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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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类别包括:1.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2.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3.对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4.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5.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的监管;6.重点热点领域的监管;7.规范自由裁量权;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