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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镇村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万石镇    日期:2019-10-31 16:37:3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7930 生成日期 2019-10-3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万石镇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建设规划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乡镇,建设,农村 分类词 城乡建设,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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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关于全面加强镇村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全面加强镇村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投资工程招投标及全程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村(涉农社区)小额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宜办发〔2018〕79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镇镇村建设工程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合理高效、过程可控”的原则,健全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规章制度,建立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工程建设管理实施体系,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推进。

  二、管理范围

  使用国有资金或镇、村集体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园林绿化、土地整治等工程项目;中介和服务项目。

  三、组织领导

  1、镇成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建管所、招标办、财政所、农工办、审计办、水利站、公用事业办、城管中队、司法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管理全镇建设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镇农工办、招投标办、建管所、水利农机站等部门组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镇级项目、村代建项目由建服所牵头;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站牵头;村级项目由农工办牵头。

  (2)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镇农工办、招投标办、建管所、水利农机站、审计办、施工单位等部门组成,负责建设项目的验收。

  (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小组”),由审计办牵头镇农工办、招投标办、建管所、水利农机站、等部门组成,负责建设项目审计。

  2、成立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在镇建管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负责投资概算20万元及以上村级工程的建设管理。

  四、实施办法

  (一)立项审批

  1、镇级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合同估算价5万(含)到100万元的由镇主要领导同意;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2、村级工程(含代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为:村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编制立项审批表,报农工办,由农工办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相关成员现场踏勘、审核并签具意见。5万元以下小额投资工程由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大额投资工程由镇主要领导审批。

  (二)招投标管理

  1、招投标范围。建设工程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相关程序报市级招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含)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相关程序实行镇级招标。严禁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无特殊情况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

  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安全环保应急处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取邀请招标项目必须由实施部门(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招标审批表,经镇招投标办审查形成会审意见,合同估算价在5万至50万(服务类最多30万)的项目须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邀请招标;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项目须报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附会议记录),实施邀请招标。

  项目涉及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开工的或公开招标两次以上只有一家单位报名的可采取直接发包。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直接发包、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

  镇级项目采取直接发包的由镇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镇审计办、镇司法所在镇纪委的监督下进行议价,议价后开具直接发包通知书。

  12345、环保、抢险排危等应急项目,估算价在5万以内,可由经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写派工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施工和服务单位备选库管理

  1、备选库的建立。备选库的建立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备选库的项目主要包括:中介类项目、各类年度维修、管护工程、各类应急类工程。入库单位必须为合法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及相关证照。

  入库单位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由有意向加入备选库的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入库申请。通过招标或申请审批后,招投标办与相关单位共同审核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备选库的使用。经审批实施邀请招标的项目,应从备选库中择优选择3家以上库中单位实施邀请招标。经审批直接发包(派工)的,应优先从备选库中择优选择。如遇特殊项目,备选库中单位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可在备选库外确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或施工单位,报招投标办备案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

  3、备选库的考核和管理。招投标办牵头建管所、公用事业办、水利农机站、财政所、审计办等评审部门及相关分管领导对入库单位进行管理。备选库有效期为1年,入库单位每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继续留库,其余单位需经评审小组重新确定并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招投标办每年对备选库名单进行更新并对外公布。

  (四)规范合同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涉及承包方式、付款办法、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应齐备,经镇审计办、司法所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其中镇级工程合同需由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生效。合同签订后,报镇招投标办、财政所备案。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需签订廉政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各种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凡涉及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牵头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增加工程量占总量的5%以下、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比例为5%—10%、金额在2万—5万元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比例为10%以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领导集体会审。

  (五)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其中,镇级工程由实施单位会同“验收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村级工程、代建工程由村报镇农工办,由镇农工办会同“验收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所在村组织开展。代建工程无特殊情况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与村集体办理交接手续。

  (六)审计和结算管理

  工程项目审计由镇“审计小组”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决算审计。审计原则上聘请市专业中介审计机构,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发生工程量变更的,变更部分应重点审计。工程项目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坚持“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采用按比例分期付款的形式结算,付款方式依税务部门出具的规范统一的税务发票实行转账支付。

  (七)档案管理

  建立专项工程项目建设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决算审计的全过程所有资料整理归档。镇级工程由镇建管所、水利站、公用事业办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归档;村级工程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归档。档案须统一编号,便于核查。

  代建管理

  (一)代建管理,是指镇成立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代建办”),负责代建办日常工作。代建办按照规定接受村集体委托,负责村级投资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村集体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 工程投资概(预)算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均须实施代建。因特殊原因确需由村集体自行建设的,必须经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凡列入代建管理范围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由村级作为项目主体负责对上报批,并通过召开村级集体领导班子或代表会议形成项目代建决议,村集体与代建办签署代建协议,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代建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具体项目的代建实施。代建期间,代建办代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三) 镇相关职能部门在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及代建办统筹协调下,积极履职尽责,合力加强和规范代建管理工作。镇建管所、水利站等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手续报批等工作;镇代建办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镇农办负责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查工作;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核、招投标监管工作;镇审计办负责代建项目决(结)算的审计监督工作;镇规划办、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服务。

   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代建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四) 村集体的主要职责:

   1、负责村级领导班子或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工作,并形成委托代建决议,签署项目代建协议;

   2、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的报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并协助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行政审批手续;

   3、村主要负责人与代建办负责人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并办好交接手续;

   4、村主要负责人与代建办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现场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5、负责资金的筹措,根据镇农办、审计办、财政所审核的资金需求,拨付工程款;

   6、做好代建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代建办的主要职责:

   1、 按照代建协议的规定组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并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交付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手续,依法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

   2、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的选购等招标活动,并负责各方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

   3、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4、按照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及时向审计办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并抄报村集体;

   5、会同镇相关职能部门及村集体组织工程方案变更、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村集体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6、负责竣工项目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村集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8、按照规定履行项目代建的其他职责,并做好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代建项目开工建设前,村集体和代建办召开工程建设交接会,签署代建协议,移交相关资料,建立工作协调和衔接机制。

   (七)  代建项目投资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增加。代建办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村集体确需调整项目使用功能并增加投资额度、提高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代建办实施。

   (八)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村集体递交变更申请和建议方案。代建办牵头召集村集体、设计、监理、农办、招投标办、审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商形成一致意见,报村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未批先变。

   (九) 代建项目全程实施工程监理及跟踪审计制度。工程监理费纳入工程经费核算列支,跟踪审计费由镇财政承担。

   (十) 代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由代建办根据工程进度办理资金需求申报,经审批后报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支付,严禁未批先付、擅自超付。

  (十一)代建项目建成后,参照《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由镇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办应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与村集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镇农办、审计办、财政所等负责监督。

   (十二) 代建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项目代建协议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与村集体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3、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规定的。

   (十三) 村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实施,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项目代建协议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2、与代建办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