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221 | 生成日期 | 2019-11-07 | 公开日期 | 2019-11-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房屋,住宅,防空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军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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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1、《细则》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内容?
答:主要10方面内容
(1)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2)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3)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
(4)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5)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6)行政指导
(7)审批程序
(8)审批决定的撤回、变更、延续与注销
(9)审批资料归档要求
(10)审批后监督检查
2、防空地下室核定方式与以前有何不同?
由原理按建筑物形式(如建筑物的层高、基础埋深、是否为住宅等)核定,调整为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比例核定。目前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江阴市、宜兴市按总建筑面积的6%核定。
3、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包括哪些?
答:(1)总体要求: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2)连通要求:规划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3)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配置要求:
1明确建设责任主体。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2我市配置要求。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相应的建设量在人防工程总量的比例宜控制在4%~7.5%和2.5%~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配置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和装备部。
3鼓励措施。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4)人员掩蔽工程配置要求:满足战时最低人员掩蔽需求。战时掩蔽人数的确定: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5)配套工程配置要求:严格控制。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4、易地建设费的缴纳与以前相比有何调整?
缴纳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
缴纳的时限进行了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前。
滞纳金收取进行了明确,逾期不缴的,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15日内缴纳,当事人超过责令期限缴纳时间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5、行政许可申请有何调整?
申请范围明确应与拟申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提供的资料与以前不同,详见附件3
6、分期建设的项目审批有何要求?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应优先安排防空地下室建设,在后期建设的应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后续的建设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7、行政许可有效期2年如何理解?到期后如何处理?
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在2年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的(即防空地下室开工建设的)有效;许可在同一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在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
到期前经建设单位申请,人防审批部门核实批准,具备延期条件的可予以延期;不具备延期条件的予以注销,存在违法情形的并交执法部门处理。
8、行政指导有何作用?是否为人防审批的必要条件?
行政指导主要便于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审批前尽早知道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求,开展设计等前期工作,不是人防审批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