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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1-08 16:42:43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7074 生成日期 2019-11-08 公开日期 2019-1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经济,管理,资金,拨款 分类词 经济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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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宜兴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现就促进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宜兴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现就促进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宜兴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产业强市主导战略,统筹做好稳增长、快转型、防风险、促改革、优环境等各项工作,以政策引领和激励为主抓手,全力推动丁蜀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丁蜀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安排

  2019 年我镇“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共安排产业发展资金3000 万元。

  三、主要原则

  (一)突出奖补重点。整合现有政策和各类资源,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做优做强、绿色集约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人才工作建设等,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

  (二)突出发展优先。紧紧围绕我镇产业高质量发展,从发展亟需、发展必需出发制定奖补政策,内容上“去粗取精”,体现以项目为抓手、企业为主体、创新为引领,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进行重点奖补。省级以下荣誉、资质、认证等事项原则上不予奖补。

  (三)突出贡献绩效。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注重奖补对象的地方经济贡献和奖补政策的绩效,重点扶持注册在本镇辖区内经济贡献大、经营业绩明显提升的企业和单位,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绩效。

  (四)突出亩产效益。项目申报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净入库税金为准)应达到本行业近三年内平均亩均税收标准,达不到则本意见超出市级奖励部分不予享受。

  (五)突出诚信经营。鼓励企业建立诚信体系,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纳税,坚决遵守市场秩序,另外对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项目,采取“回头看”方法(连续三年)检验奖励成效,对于检验成效不明显的企业,下次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六)突出政策规范。明确各条款的奖励资金不得突破当年度奖励限额;同一事项若符合市镇两级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意见是全镇现代产业发展的指引性文件,对于全镇现代产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政策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严密配合,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审核兑现工作,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发挥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工业的镇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分管镇领导,镇机关内设机构和机关驻镇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由经发局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镇经发、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意见的宣传指导、落实监督和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严密过程实施。镇经发局、财政局作为意见制定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抓总协调作用,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各类矛盾,保障政策的顺利落地。次年6 月组织申报兑现,意见奖补兑现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发文,奖补资金由镇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给受奖单位。

  (四)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和资金使用的安全监管。各申报部门要对照政策做好项目筛选、上报工作;镇经发局组织好项目汇总审核把关工作;镇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镇监察科做好奖励政策兑现全过程监管工作,严肃查处不良行为。

  本意见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18 年下发的《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丁政发〔2018〕34号)不再执行。本意见由丁蜀镇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

  

2019 年11 月8 日

  

 

  附件1

  

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一、支持制造业投资项目

  1.支持项目建设

  ——对符合我镇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项目期内设备投入在200 万元及以上,竣工投产经申报认定后,按设备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其中:设备投入在200 万元(含)—1000 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上级补助资金3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 万元。

  3.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对符合我镇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期设备投入总额在200 万元(含)以上,其中投入智能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数控智能设备)占70%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照管控系统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总额的12%、生产性设备投入总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 万元。

  ——鼓励创建示范智能车间。对当年度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 万元、100 万元。

  1—3 项共计限额4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支持企业开发和参保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奖励30 万元。

  ——对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和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 万元。

  5.支持科技项目实施

  ——支持高端材料研发项目。对技术打破国外垄断的高端材料研发项目,经专业评审、部门会审确定的,给予50%投资补助,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期拨付,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 万元。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投资在8000 万元(含)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核准)、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200 万元补助。

  ——支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宜兴市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18 年本)》鼓励类的科技计划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补助。

  ——支持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对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20 万元补助。

  6.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支持企业创新国际化和产学研合作。对本镇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且成效显著的项目,按技术合作交易实际发生额(技术转让费或合作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 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

  ——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促成向我镇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50 万元补助。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我镇技术输出方最高10 万元补助。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过程中,产生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的,给予评估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 万元。对在本镇设立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20—50 万元奖励。

  7.加强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 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评,根据国家、省企业研发机构绩效结果,对国家、省级考核优秀的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50 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支持重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施重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计划,对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单个研发载体建设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核准)、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按项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 万元。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更大力度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等在我镇创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评审按其新增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 万元补助。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5 万元)给予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 万元。

  ——支持研发总部建设。对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大型央企、跨国公司等在我镇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置核心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的地区研发总部,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对我镇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的,根据中心建设规模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政策。

  ——支持科创载体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及其集聚区、众创社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科创载体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载体平台开展绩效考评,依据省级孵化器、无锡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对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最高20 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按照毕业企业等级,孵化器每孵化毕业一家企业一次性奖励孵化器最高50 万元(另行制定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及等级评定标准)。入孵企业孵化期内(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享受税收地方(镇)结算部分50%的奖励。

  ——支持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8.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研发装备投入。对购置100 万元以上专门用于研发的单台套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经登记认定给予10%的补助。

  ——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力度,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5 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宜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镇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 万元;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 万元。

  ——对入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奖励名单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和产出贡献,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对当年度以本镇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奖励20 万元。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补助50 万元、20 万元。

  9.支持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支持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在我镇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在其首轮投资中发生损失且获得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后,按最高不超过上级科技部门核准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配套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200 万元,单个机构最高补偿500 万元。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事务,开展企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活动,根据服务成效,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4—9 项共计限额1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0.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设立超额突出贡献奖励。企业(集团)(不含房地产)当年度对上贡献总额与历史最高额相比,超过历史最高额1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 万元;超过历史最高额2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以此类推。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当年度地方结算部分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为近三年内最高的工业企业,按认定有效净增数(企业当年度净入库数比前两年中较高入库数的增加值为认定有效净增数,前两年净入库数如低于200 万,则按200 万作为基数计算)前十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100 万元,第二至四名每家企业奖励60 万元,第五至十名每家企业奖励30 万元。当年度地方结算部分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前十位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与有效净增奖励不重复享受)。

  ——从2019 年起,对当年度新增并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0.5 万元奖励。

  ——当年产值比上年完成数净增超过1 亿元,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 万元。

  当年产值比上年完成数净增超过5000 万元,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奖励5 万元。

  当年产值比上年完成数净增超过3000 万元,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奖励3 万元。

  11.支持企业提高亩均效益

  ——设立企业亩均税收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金为准)在30 万元(含)—50 万元,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亩均税收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15 万元;亩均税收在100 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 万元。实际用地3 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在20 万元(含)—30 万元,一次性奖励5 万元;亩均税收在30 万元(含)—50 万元,一次性奖励8 万元;亩均税收在50 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 万元。已获得过该项奖励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若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在上次奖励档次基础上提档升级,则按提升后的档次进行奖励。

  12.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以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连续三年给予相应奖励。

  ——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在本地纳税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当年度比上年度净增税收500 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通过总部调节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其贡献额度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 万元(含)以上的,以其6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7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以其8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现有非制造业总部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对企业通过总部调节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其贡献额度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6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3000 万元(含)以上的,以其7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以其8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总部高管贡献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连续三年给予相应奖励;现有总部企业,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13.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发展

  ——各类投资基金奖励。在本镇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达1 亿元以上的,奖励1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度实际募集到账资金达1 亿元以上的,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10 万元;从各类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以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基金高管贡献奖励。从各类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14.支持企业上市

  ——上市后备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各项地方性收费,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涉及资产变更、过户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以企业完成股改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建立战略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 倍,或市净率大于1.5 倍,以其融资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 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去年为100 万元)。本镇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业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享受同样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并预披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企业境内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

  ——企业上市后的当年度,以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 万元。

  ——本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本镇,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

  ——实现二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一次性奖励150 万元。

  ——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以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 万元。

  15.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对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司法拍卖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变更行为,以该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为计算依据,以不超过该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镇企业的,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50%、50%(去年为50%、30%、2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若因企业主观因素未及时投产盘活,则相应降低原定奖励比例。

  ——对成功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关停企业的,对其可能涉及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费用,市镇两级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当年度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并实际投产,按1 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受让方,最高奖励30 万元。

  ——鼓励闲置地块、老旧厂房标准化改造。标准化改造完成后,整体地块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 且新建(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 ㎡,入驻非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准)当年度整体地块亩均税收达到10 万(含)—20 万元,对改造投资方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当年度整体地块亩均税收达到20 万(含)—30 万元,对改造投资方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当年度整体地块亩均税收达到30 万元(含)以上,对改造投资方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16.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对当年度被评为全国、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 万元、20 万元;对当年度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 万元;对当年度认定的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省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省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奖励10 万元。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当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奖励30 万元。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 万元、8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奖励10 万元。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当年度获得批准设立的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产品工作组,奖励10 万元;对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主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经审核确认,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5 万元、5 万元;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AAA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 万元。

  ——推动产品国际认证,企业按进口国的有关法律,经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认证,在取得认证证书的当年,其发生的认证费用,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鼓励企业在境外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凭当年度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书,每件商标奖励1 万元,多国注册每件商标奖励3 万元。

  10—16 项共计限额1100 万元。

  17.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

  18.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鼓励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年度出口3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的企业,奖励5 万元,增幅20%以上的,额外奖励10 万元;对年度出口5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企业,奖励5 万元,增幅15%以上的,额外奖励15 万元;年度出口1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 万元,增幅10%以上的,额外奖励20 万元;年度出口3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5 万元,增幅8%以上的,额外奖励25 万元;年度出口5000 万美元(含)—1 亿美元的企业,奖励20 万元,增幅6%以上的,额外奖励30 万元;年度出口1 亿美元(含)—2 亿美元的企业,奖励30 万元,增幅5%以上的企业,额外奖励50 万元;年度出口2 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 万元,增幅4%以上的,额外奖励100 万元。

  19.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当年度新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300 万美元的,奖励2 万元,每增300 万美元增加奖励3 万元。

  17—19 项共计限额300 万元。

  四、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

  20.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项目建设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15 万元。

  21.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

  ——对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建设期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在3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 万元。

  22.支持企业上云

  ——当年度采购云基础设施及服务,项目建设期采购额在20 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企业,分别按不超过其采购金额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

  23.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对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 万元的企业,奖励20 万元,每增加500 万元增奖10 万元,最高奖励50 万元。20—23 项共计限额50 万元。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24.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对企业当年度建设完成,年节能300 吨(含)—500 吨标准煤的项目,奖励10 万元;年节能5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奖励15 万元。该项政策限额60 万元。

  25.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治理类:对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治理设备(含污水池建设内容)投入总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的治理设施除外)在50 万元(含)以上的治理项目,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 万元;为推进“263”专项行动,①对投资30 万元(含)—100 万元的VOCs 治理工程,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 万元;②对投资10 万元(含)—100 万元的粉尘治理工程,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 万元(本项仅限2019—2020年6 月前完成项目);创建行业示范型企业补助5 万元—10 万元、完成民生环保整治补助5 万元—10 万元,具体标准另外制定。

  ——鼓励类:创建行业示范型企业补助5 万元—20 万元;完成民生环保整治补助5 万元—20 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环保减排类科研项目,补助5 万元—20 万元;使用清洁能源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通过技改,相关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下降15%以上,按照投资金额补助30%,限额20 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项目施工期和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2019 年。)该项政策限额300 万元。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

  26.支持高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发展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 万元(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20%的,奖励8 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30%的,奖励15 万元。

  ——对本年度零售额在500 万元(含)—1000 万的限上社销额批零企业,奖励5 万元,1000 万元(含)—5000 万企业,奖励10 万元,5000 万(含)—1 亿元企业,奖励20 万元,1 亿元及以上企业,奖励30 万元。所奖励的企业年度零售额对比去年同期须正增长才可享受此政策。

  ——对电商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年度线上交易总额首次超过500 万元的企业,且有相对应的纳税记录,经镇电商办核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对上年度超过500 万元的企业,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商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商荣誉称号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对于获得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7.鼓励申报“老字号”

  ——对当年度获得无锡、省级、国家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

  28.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做优做强

  ——对当年度新增应税销售收入100 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 万元(含)及以上的服务类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29.鼓励服务企业做优做强

  ——对当年度归属我镇的税收净入库数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房地产开发、金融类企业除外),按认定有效净增数(企业当年度净入库数比前两年中较高入库数的增加值为认定有效净增数)的50%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足10 万元的,不计奖。单位企业最高奖励20 万。

  30.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按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执行。26—30 项共计限额220 万元。

  七、支持旅游业发展

  31.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新业态项目。对新投运的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实际总投资在1000 万元(含)以上的 “旅游+”新业态项目,经备案(核准),竣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 万元。

  ——鼓励引进优秀旅游品牌企业。新引进国际、国内旅游知名品牌企业或管理团队,经认定,对引进企业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

  ——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符合全域旅游规划发展方向的乡村旅游单位,通过评审,给予投资贷款利息50%的补助,最高补助30 万元。

  ——鼓励宜兴市旅游推荐单位针对我镇重点发展的文化旅游区域参与运营、建设及投资。登记注册于我镇的宜兴市旅游推荐单位在前墅龙窑、蜀山古南街、莲花荡、青龙山公园、太湖绿道等重点文旅区域,进行商贸、艺术展、文化沙龙、讲座活动等,经认定,给予该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20%作为奖励,单次不超过

  1 万元。该项政策限额30 万元。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2.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对当年度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最高奖励10 万元。

  33.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推动企业参加境内外展博会。对企业参加丁蜀镇政府或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组织的国内综合性展会,每个标摊奖励4000 元、交通费补贴1000 元,总计不超过三个展位。(对于同时享有上级政府补贴的摊位费,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总额)。

  ——对企业参加上级政府部门或丁蜀镇政府组织的境外展博会,每个标摊奖励14000 元、交通费补贴3000 元,总计不超过三个展位。(对于同时享有上级政府补贴的摊位费,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总额)。

  32—33 项共计限额50 万元。

  34.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企业

  ——培育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规模服务效应。对入驻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对当年度税收地方结算部分、产业园租金、物业费进行分档奖励。入驻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辅助我镇企业转化劳务派遣工人为企业正式员工,并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及以上,奖励人力资源公司2000 元/人(同一员工三年内不重复认定)。该项政策限额30 万元。

  九、支持人才工作

  35.支持企业人才引育

  ——按照《关于优化“陶都英才”工程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18〕46 号)执行。

  ——对本镇户籍生源报考陶瓷材料类专业及引进人才进行奖励。对当年度录取无机非金属材料及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陶瓷方向高校的,给予3 万元的工业陶瓷产业奖学金,资金分四年支付。对当年度新录取工业陶瓷类专业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生,一次性给予1 万元和1.5 万元的工业陶瓷产业奖学金。

  ——2016 年1 月1 日起,工业企业引进并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硕士生、博士生本人分别给予1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建立健全职称聘任激励机制。2018 年1 月1 日起,企业引进并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中、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分别给予本人0.5 万元、1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员工职称升级,对于当年度获评中、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分别给予本人0.5 万元、1 万元的奖励。(与2018 年政策基本一致。在工业企业引进培育职称和学历相关奖励中加入起始时间)

  ——鼓励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进修深造,凡企业高管就读EMBA、总裁班等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最高奖励3 万元(根据进修班层次实行分档奖励)。

  ——对骨干和成长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3 年以上)购买本镇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享受优惠政策(单独制订实施细则)。

  ——对本镇企业在职人员报考本镇承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进行奖励,毕业后凭毕业证奖励1 万元。该项政策限额200 万元。

  十、支持工业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

  36.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陶瓷类生产设备

  ——支持陶瓷生产类企业与机械设备类企业联合研发符合陶瓷产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项目竣工后,对通过镇级首台(套)生产设备认定的陶瓷生产类企业,按设备投入分层奖励。设备投入总额在20 万元(含)—50 万元,按照总额的5%给予奖励;设备投入总额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按照总额的8%给予奖励;设备投入总额超过100 万元(含),按照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 万元。

  十一、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主动转型提升

  第一类是近几年通过各级政府对琉璃瓦、铅酸蓄电池、铸造、“263”减化、“散乱污”等各类专项整治的小微企业,第二类是工业附加值低、占用社会资源高的小微企业(暂定为经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评定为D 类的企业),在原地转产并新上符合产业鼓励类工业建设项目,且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审批手续完善的前提下,竣工投产后并经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可享受以下政策:

  37.支持新上项目建设

  ——支持和鼓励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对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且建设容积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 ㎡(含)—3000 ㎡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3 万元;厂房建筑面积在3000 ㎡(含)—5000 ㎡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5 万元;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 ㎡(含)—10000 ㎡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8 万元;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0 ㎡(含)以上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10 万元。

  ——在原地转产并新上符合产业允许类工业建设项目,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大于1.2,经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返还(新增符合产业允许类工业建设项目的奖励);在原地转产并新上符合产业鼓励类工业建设项目,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大于1.2,经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

  ——项目期内生产型设备投入在50 万元以上,当年度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其中:设备投入总额在50 万元(含)—100 万元,给予6%的奖励;设备投入总额在100万元(含)—200 万元,给予8%的奖励;设备投入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的奖励,且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 万元。

  38.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原地转产并新上符合产业鼓励类工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在正式投产第一年税收上交的我镇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返还20%。转型投产三年平均亩均税收达10 万元,或投产三年平均亩均销售收入达到500 万元,继续享受两年税收上交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20%。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研发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36—38 项共计限额100 万元。

  十二、支持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9.构建工业企业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示范企业(5 个,奖励金额总计3万元)。已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运行比较规范,且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企业,每个奖励0.6 万元。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档升级企业(2 个,奖励金额总计2 万元)。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当年由三级成功创建为二级的企业,每个奖励1 万元。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先进单位(15 个,奖励金额总计6 万元)。积极配合第三方托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安全托管工作,通过托管工作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每个奖励0.4 万元。

  ——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按照全镇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总数及企业投入整改资金的比例进行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投入金额在30 万元(含)—50 万元,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入金额的6%实施以奖代补;治理投入金额在50万元(含)—100 万元,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入金额的10%实施以奖代补;治理投入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入金额的15%实施以奖代补。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企业(10 个,奖励金额总计10 万元)。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并通过镇级验收,奖励1 万元/个。

  ——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安全生产治理投入资金在30 万元(含)—50 万元、50 万元(含)—100 万元、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金额的8%、12%、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 万元。该项政策限额50 万元。

关联阅读:

1、《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