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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19-11-11 11:14:36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7993 生成日期 2019-11-11 公开日期 2019-11-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建设规划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建设,住宅,行政 分类词 城乡建设,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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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提高全市新建住宅区科学规划建设水平,规范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宜居生活环境,从源头上缓解我市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负责起草了《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共配套设施规定

  为提高全市新建住宅区科学规划建设水平,规范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宜居生活环境,从源头上缓解我市部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局负责起草了《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建设快速发展,宜居环境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居民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范,住宅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种类主要包括:物业、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设施。国家、省、市近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范、标准和规定文件,我市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过配套标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过去在我市新建住宅区中,除物业用房和少部分幼儿园有明确配建要求外,其它各类设施均没有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导致公共配套设施部分缺失。因此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区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我市城市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的起草过程

  我局于2019年3月成立之初,即着手开展规定的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各条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及指标要求,参考南京、苏州、无锡、湖州等城市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于6月上旬形成了《公共配套设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公用事业局、宜城街道、丁蜀镇等相关单位意见。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会议上,住建局、交通局、文明办、公安局、公用事业局、文体局、卫健委、商务局、城管局、教育局、民政局、宜城街道、丁蜀镇等单位以及多家房地产企业代表和社区代表,共同就规定中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会后我局对各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送审稿,并通过了市法制办审查。

  三、《公共配套设施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种类。《公共配套设施规定》明确了除物业用房外,还将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各类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区配套要求,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体系,更好满足居民多方面的需求。

  二是完善物业用房配套规划管理要求。在以往物业用房规划管理实践中,一般只注重对规模面积的审核,而对功能、空间布局关注不够,导致部分开发企业交付的物业用房“以次充好”,甚至出租盈利,降低了物业用房应有的服务品质。针对目前存在的物业用房功能性质、空间布局不合理等常见问题,本规定在明确面积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业用房的布局、层数,功能类型等要求,杜绝开发商把不具备物业服务功能的用房计入物业用房规划面积。

  同时为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议事等相关工作,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少于100平方米,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更好的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三是明确公益性服务设施要求。《公共配套设施规定》根据各个条线部门管理要求和标准,明确了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公厕、垃圾分类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各类配套设施标准。在今后规划管理工作中,上述各类配套要求将列入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从规划源头上保证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服务设施产权和移交要求。在以往实践中,由于没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造成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不清,移交困难,影响服务效能的发挥。本规定第八条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以及不动产登记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设施用房及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通过本规定,进一步确保公益服务设施权益姓“公”,维护配套设施的公益属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服务作用。

  此外,《公共配套设施规定》还对商业配套标准、旧城改造类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验收时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