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302 | 生成日期 | 2019-11-11 | 公开日期 | 2019-11-1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国有,企业,集团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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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苏办发〔2015〕2号)、《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锡委办发〔2016〕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列入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六条 各有关企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对其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七条 公务用车
(一)国有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实物保障用车,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履职需要。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三)国有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市有关部门确定,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为2520元/月,副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为2270元/月。
(四)国有企业应对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不得擅自增加保留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车辆及转嫁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五)国有企业在新购置轿车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标准上应参照如下执行。新购置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六)国有企业日常经营业务通过租赁车辆来保障的,视同配备车辆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控制租赁车辆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节省开支。
(七)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各项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保留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保留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八)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企业负责人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留车辆的报废更新实行审批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企业、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无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九)《宜兴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办公用房
(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支付。
(三)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 45 平方米控制。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中确定。
(四)国有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九条 培训
(一)国有企业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养、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的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条 业务招待
(一)业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它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它公务招待活动等。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商务接待工作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它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工作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三)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和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程序。对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四)国有企业负责业务招待活动的部门应当统一编制业务招待预算,业务招待活动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服务单位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五)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进行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国有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二)严禁国有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企业应当保障国有企业负责人处理本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企业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四)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列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通信
(一)国有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有线通信费用等,应当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国有企业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执行,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现金补贴。
(二)市场化选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费用补助的,企业不再报销通信费用,不再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按照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经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国有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编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相匹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议决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在未履行相应的管理程序前不得列支。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为国有企业负责人支付以下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文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各级所出资企业和其它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发生非政策性因素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被重组以及拖欠职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等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新建或者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及时腾退为其配置使用的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不得向各级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它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在各级所出资企业兼任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企业本部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原则分别在企业本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以及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监事会要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考核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国有企业应当认真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酬。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实施企业及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并逐级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市政府国资办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宜办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