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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草案)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1-11 15:14:59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337 生成日期 2019-11-11 公开日期 2019-11-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农村,农民,种子,化肥,电子商务 分类词 农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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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宜兴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供销合作总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宜兴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供销合作总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及其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及其理事机构,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专业合作社、合作经济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四条  宜兴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总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体,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  市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市总社坚持开放办社方针,实行自愿合作、民主平等、互助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建成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七条  市总社及其成员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总社为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培训和监督,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市总社地址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131号。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十条  市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省、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社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形成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指导构建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高水平的为农服务体系和规范协调的管理指导体系。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改革发展,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广泛吸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完善基层社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四)指导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消费、金融、土地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健全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提升农资连锁经营服务水平,推行农资质量规范化管理。

(六)提高农业规模化服务水平,加强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菜单式服务。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适度发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

(八)指导推进为农服务社建设,拓展为农民生活服务的领域,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九)建立“统一主体、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回收、统一拨付”的全市农药集中配送体系。

(十)实施对成员社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促进成员社的协调发展。

(十一)建立完善社有资产运营体系,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社有资本与各层次、各类型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十三)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

(十四)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五)承担政府购买的涉农公益性服务、公共服务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市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并实施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基层供销社是市总社的成员社。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市总社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关系在市总社的有关企业、市总社主管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经申请并报市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总社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享有市总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参加市总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以市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请求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对市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市总社决议;

(三)维护市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市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总社常务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故意侵害市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市总社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或修改市总社章程;

(五)选举市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选举或罢免出席上一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对成员社或个人的重大奖惩意见;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九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总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时。

全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总社理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三天提交市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经常了解和征求社员对本社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理、监事会反映。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总社设理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级社属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十六条  市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二)代行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涉及修改章程、补选和罢免理事等重要事项须经代表大会追认;

(三)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任务,履行政府授权的各项工作职能;

(四)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五)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六)审查批准主任提出的本社发展规划、资金投向和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审查批准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投资等重大项目;

(七)开展合作经济理论的调查与研究

  1. <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总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总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市总社监事会主任,由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召开全市代表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总社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报经宜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并报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