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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    日期:2019-11-13 15:23:3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340 生成日期 2019-11-13 公开日期 2019-11-1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财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国有,集团,办法,规定 分类词 经济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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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在我市全面实施国资国企改革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我市全面实施国资国企改革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9〕131号)。现就本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苏国资〔2017〕117号)和《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等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国企实际情况,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四种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租赁”。

  1、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因产权转让使得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同时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研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中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必须上报无锡市国资委审批。

  2、关于企业增减资。因增减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增减资应当由增减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增减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减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3、关于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公开转让。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4、关于企业资产租赁。企业资产以经营性租赁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使用,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采用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市级以上媒体发布招租信息等市场化方式公开进行。

  三、解读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企改革发展服务中心   电话:87992532

关联阅读:
1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