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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知识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19-11-15 09:51:51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371 生成日期 2019-11-15 公开日期 2019-11-1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减灾救济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费,拨款,救济 分类词 财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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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知识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知识

  ○居民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站或镇(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受理申请。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组成2名以上调查人员上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相关内容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填写《宜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道)低保管理站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组织社区15名以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居民代表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拟予批准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再次进行公示,不得少于7天。二次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通过银行打卡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计算居民家庭收入应主要考虑的因素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务收入;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收入(包括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商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固定性收入;

  4、遗属生活补助费、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包括:征地失业安置费、失地经济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款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后余额;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划拆迁补偿获得的收入;

  8、住房和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性收入,以及接受赠予、继承的收入;

  9、非因公(工)或意外事故致伤、致死的赔偿金;

  10、存款、利息及有价证券或交易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获得的收入;

  12、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其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廉租住房补贴、物价补贴、临时生活救助金以及慈善救助款等,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包括将享有国有、集体土地租赁(承包)权自行转租他人;

  (3)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二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金融资产限额标准的家庭;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或佩戴金银、钻石饰品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家庭;

  (8)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或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采取分立户口、假意离婚、赠予和转让个人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包括: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贩)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和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8、违法生育、收养未经处理的家庭;

  9、符合户口迁移条件而拒不迁移,故意造成人户分离满3个月以上的家庭;

  10、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证明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儿;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