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436 | 生成日期 | 2019-11-20 | 公开日期 | 2019-11-2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主题(二) | 文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行政审批,音像,电子出版物 | 分类词 | 服务业,监察,文化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公园路1号 )提出。逾期未提出的 |
当 事 人: 宜兴市启航网吧服务部
地 址: 宜兴市徐舍镇新民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丽娟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
2019年11月6日15时50分本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开设在宜兴市徐舍镇新民路76号的宜兴市启航网咖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6日15时50分,宜兴市启航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人也对其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2019年11月6日网吧法人王丽娟签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2)对法人周孟君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该网吧现场取证照片共3张;(4)当事人的《整改书》1份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该网吧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
本局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案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会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的处罚,仍放任其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故本局判定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存在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故意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对当事人告知处罚如下:
行政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公园路1号 )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2、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联系电话:87929207
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