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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停车难有了“智慧方案”

《宜兴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规定》出台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19-11-25 09:56:2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791 生成日期 2019-11-25 公开日期 2019-11-25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建设规划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基建,政策,公开 分类词 城乡建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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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缓解停车难有了“智慧方案”,《宜兴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规定》出台。

  近日,《宜兴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地分类,对城区建设项目进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此举将有效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为市民安居、出行提供更多便利。

  科学上调停车位配建标准

  截至2018年底,全市汽车保有量超30万辆。面对庞大的停车需求,我市停车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过去,我市停车设施配建的标准主要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由于其制定时间较早,建设项目分类较笼统,配建标准较低,已明显滞后于现实需要。这些情况,在《规定》中将得到有效改善。

  “《规定》将我市建设项目细化成住宅类、办公类、商业类、文体设施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工业类、交通枢纽类、公园类等9大类,针对不同的建筑类别提出了具体的车位配建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针对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现实,《规定》中各类型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相较《省技术规定》都有明显提高,如住宅类中的商品房配建标准由0.8辆/100㎡提高至1.2辆/100㎡,经济适用房配建标准由0.4辆/100㎡提高至1.0辆/100㎡等。

  当前,上下学高峰时段,因一些学校及周边停车位供给不足,校园周边区域出现道路拥堵。以小学为例,《省技术规定》对教职工车位没有要求,对学生接送车位则要求按每100名学生0.8个车位配建。《规定》则根据我市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接送等实际,较大幅度提升了相关配建指标,小学教职工车位按每100人50个、学生接送车位按每100人12个配建。根据此标准,今后我市新建一所6轨制小学,需配建停车位250个左右,可较好地满足相关停车需求。

  分两类区域按不同标准配建

  解决停车难问题,不能只是简单通过停车设施无限制增加供给,还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起公共优先、绿色出行、价格引导等综合性调控手段。考虑到新、老城区等区域不同建设条件,《规定》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明确了差异化发展策略,将城市分为两类停车分区。

  据介绍,一类区主要包括宜城、丁蜀老城区,配建标准较低、并设置上限,通过适度供给、总量控制,鼓励公共交通,倒逼市民转变出行观念,减少小型汽车使用频次,降低道路拥堵和停车矛盾。二类区则是指中心城区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配建标准较高,原则上保障供给、适度控制,尽量满足社会停车需求。

  根据《规定》,不同停车分区内,即使相同类型的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的指标也是不同的。以商品房住宅为例,一类区(老城区)内的住宅停车配比不能大于1.1辆/100㎡,而二类区(如新城区)内不能小于1.2辆/100㎡。再如普通商业类项目,一类区内停车配比不能大于1.0辆/100㎡,而二类区内不能小于1.5辆/100㎡。差异化的供给策略既保证了停车位的适度供给规模,又使不同区域停车位调控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注细节体现人本关怀

  《规定》紧跟社会时代发展,处处关注民生细节,积极回应市民诉求,如对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访客车位等相关指标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小区没有充电桩、出门充电设施不好找等,是眼下不少市民对各类电动车辆既“猛点赞”又“等等看”的主要原因。根据《规定》要求,今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分预留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区的停车设施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设置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同时,新建住宅区应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规定》还明确,住宅类项目除了配建居民停车位外,访客停车位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

  细节,不仅仅体现于小区内。以往我市在停车配建的规划管理中,更加注重对小汽车配建指标的审核管理,而对出租车、大巴车位、装卸车位等特殊车位及配建指标的审核不够重视。《规定》则细化完善了商业、文化、体育等公共人流较大的建设项目特殊车辆配建标准。此外,《规定》还对旧城改造类项目停车配比、机械式停车位、临时建筑停车位等停车规划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做出了明确和细致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