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811 | 生成日期 | 2019-12-02 | 公开日期 | 2019-12-0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部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污染,保护,污染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环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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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解读《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
解读《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解读《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1、请具体介绍下该方案主要涉及到的主体和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这个在《实施方案》中有详细规定,总体而言,主体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及市(县)区人民政府,但具体的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可以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赔偿义务人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清除和控制污染、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及论证、第三方监管、公众参与以及生态环境修复及验收、后评估等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
2、如何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关系?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对现行环境法律不足的有益补充。不能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替代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各地在试行过程中,要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关系。通过试行,探索形成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为下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3、请问下一步会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该方案的有效实施?
答:一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专人定期向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能。环保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委(林业)、市政和园林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应的索赔工作。此外我们将全面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申报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最后要加强考核监督,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我市将该工作纳入各市县区及相关部门2019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生态文明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