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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市供销合作总社 时间:2019-12-05 21:20:15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下列区域和场所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本市范围内东至范蠡大道、南至宜兴高铁站前大道、西至104国道和342省道、北至庆源大道区域内。
     二、 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周边50米范围内;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设备和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监所等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及周边50米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本市范围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情形: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四、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酒店、宾馆经营者,未按规定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予以劝阻,以及对不听劝阻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期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市公安机关1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