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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9-12-09 14:41:37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8004 生成日期 2019-12-0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财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经济,通知,函 分类词 农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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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及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拟采纳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批、验收、资金绩效和项目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拟采纳修改为: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集体自筹资金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当地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第六条  拟修改为: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责任进行划分,界定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建设责任,明确财政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财政奖补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拟采纳修改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村级自筹资金(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开展的村内道路、农桥、小型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卫生设施等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项目,平调农民筹资筹劳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违规举债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拟采纳修改为: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县(市、区)农业人口数、一事一议人均筹资上限、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 待定)拟采纳修改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地应结合本地镇村布局规划,在坚持农民民主议事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奖补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库审批和建立,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批复进行项目奖补。

  第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奖补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  拟采纳修改为: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项目奖补金额,每个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比例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村级自筹能力等自行确定,但村级必须有自筹,防止项目建设资金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或留有项目资金缺口,出现新的债务。对低收入农户较多和经济薄弱村实施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项目奖补比例,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和村集体经济债务。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五条 (待定)拟采纳修改为: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后,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预算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复审确定,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将当年对下奖补资金部分预拨或全部拨付到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七条  市、县和乡镇财政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1100224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此条拟删除。资金管理办法一定5年,而收入科目每年会有变化。

  第十八条  拟采纳修改为:在农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拟采纳修改为:项目竣工后,各地要及时做好工程决算、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决算审计后,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除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尚未拨付的资金外,要全部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拟增加一条   第二十条  坚持建管并重。财政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归项目村所有,项目村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指导乡村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拟修改为:财政部门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健全奖补资金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拟采纳修改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县级或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应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拟采纳修改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或乡镇财政报账制,由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奖补项目的监理费、检测费、标识牌制作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在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五条  拟修改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以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应。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拟采纳修改为: 各地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应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拟采纳修改为: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要加强绩效目标和运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拟采纳修改为:乡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乡镇财政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拟修改为: 加强信息化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

  第三十二条 拟修改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原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