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0212 | 生成日期 | 2020-01-16 | 公开日期 | 2020-01-16 |
文件编号 | 宜人社〔2019〕6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老龄问题,政府信息 | 分类词 | 民政,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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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根据《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9〕3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9〕3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了《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兴 市 财 政 局
2019年12月12日
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顺利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9〕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当年1-6月份,其中当年到达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在完成当年缴费手续后,办理领取手续。
3、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档次。
(二)集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手续。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资助对象、标准,并办理缴费手续。每年集体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2、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助递增20元。
3、列入政府补贴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不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对象,由残联确定;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包含各类建档立卡未脱贫对象,由市扶贫办确定。
4、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个人账户支出等内容。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从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从个人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细则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跨市迁移户口时,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已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法转移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后跨市户口迁移时,继续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在我市首次参保登记的时间早于2020年1月1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2、2011年1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3、2011年1月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4、2011年1月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含外地户籍迁入前未按规定每年缴费人员),应按年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如本人不愿意一次性补缴的,也可以逐年缴费至缴满差额年限后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在此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到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适当倾斜,加发基础养老金,上述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时6个月的全市统一标准基础养老金。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不能重复领取。
(三)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到龄时的计发月数计算,并从服刑期满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从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不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可将其一次性养老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无法转移的,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管理,对基金收支实行专账核算。每月根据市人社部门申请审核后拨付。
(三)市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情况,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养老金领取和本人信息查询。每月15日前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由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从《宜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9〕3号)实施之日起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