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19-12-18 10:25:2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9〕93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18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锡政办发〔2019〕45号)和《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着力提升全市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

第五条  评价范围。全市范围内除新投产、初创期、公用事业类及其他特殊类企业以外的全部工业企业。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第六条  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规上企业为: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收入35%,单位能耗税收2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5%。

规下企业为:亩均税收55%,亩均销售收入45%。

综合素质加减分指标,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品牌质量、发明专利、规模效益、守信示范等方面。

监测调度类指标。设置总电耗、金融贷款、人均税收贡献等监测调度类指标。

第七条  基准值。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我市评价年度最高值确定。在计算指标基准值时,应排除明显异常数据,并根据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情况确定。

(二)其它指标基准值原则上参照全市企业该项指标评价年度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基准值可参考周边县市指标基准值数据,并根据我市企业发展情况适度调整,具体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三章  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  指标定义。

(一)实际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一地多企”,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

(二)申报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所有销售收入。

(三)实缴税金。指企业评价年度(征收期)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税金(实际入库数+免抵调库数-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退税数)。

(四)能耗总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中消耗的能源总量,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排污企业缴纳环保税金时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当量。

(六)研发费用。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第九条  计算公式。

 (一)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实际占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申报销售收入/实际占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税收(万元/ 吨标煤)=实缴税金/能耗总量

(四)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万元/当量)=实缴税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的比重=研发费用/销售收入

(六)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指标评价值各指标基准值×指标基本分+综合素质加减分

第十条  计分方式。综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按评价值除以基准值再乘以基本分确定得分。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其他评价指标。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当年度实际值70%、上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即: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当年指标值×0.7+前年指标值×0.3)÷指标基准值×基本分】,企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倍。

(三)“小升规”未满两年的规上企业参与绩效评价时,能耗总量指标值取评价当年度数据,其他指标值按照评价当年度实际值70%、上年度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四)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分。综合素质项目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类型加分,按最高级别计算。

规模效益: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加2分;获中国工业大奖的加2分;评价年度自营出口额超300万、500万、10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加2分、3分、4分;列全市纳税前30强的加1分。

创新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获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加2分;研发费用占销售的比重达到3%以上的加2分,4%以上的加3分,6%以上的加4分。

发明专利:近3年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加0.5分,有效发明专利数超过5个的加1分。

品牌质量: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分,获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的加0.5分;获中国质量奖的加2分,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加1分,获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加0.5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的加2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加1.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加1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加0.5分。

守信示范:获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加1分,获评“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的企业加0.5分;获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加2分, 获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加1分。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市级加0.5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第四章 评价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资源利用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4+T”类,即: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前20%(含)的规上企业及前10%(含)的规下企业。

(二)B类为支持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20%-80%(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及列10%-70%(含)之间的规下企业,其中规上B类企业中亩均税收高于5万元的列为B+类。

(三)C类为提升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80%-98%(含)之间的规上企业及列70%-97%(含)之间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限制发展类。具体标准为:综合评价得分列我市后2%的规上企业及后3%的规下企业。

(五)T类为暂不评价类,主要新投产企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公用事业类企业。工商注册未满两年、供地未满三年、通过兼并重组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两年以及各镇园(街道)认定为不适宜参评的企业可暂列T类。

各类型企业划分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档处理:

(一)评价年度实缴税金超5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规上企业实缴税金低于100万元的原则上不评为A类。

(二)评价年度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类;规下企业亩均税收低于规上A类企业亩均税收最低值的不评为A类。

(三)评价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评为C、D类。

(四)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不评为A类。

(五)评价年度零税收且零销售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且不计入评价基数。

(六)评价年度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类(评价年度次年已入规的企业及因政策原因无法入规的企业除外)。

(七)对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社会稳定、严重失信(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黑名单”)等重大责任事件和行为的企业,在绩效评价时不得评为A类(判断标准与评价年度先进评比表彰工作保持一致),情况特别严重的,不得评为B类及以上。

(八)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原则上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对“一地多企”的情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以精确拆分各企业用地面积的,按拆分后的面积对各企业分别评价,无法精确拆分的,将地块权利人作为评价对象,合并地块产出,统一评价分类。如有其他涉及土地方面的特殊情形,企业可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反映,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九)集团型企业原则上应拆分,按照单个企业单独参与评价分类。但如企业存在用地、税费等数据无法拆分等情况,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镇园(街道)确认,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集团口径合并计算并评价分类,下属企业不再单独参与评价。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综合评价分类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供地、用电、用水、排污权和价格核定、信贷,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等实施差别化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操作细则,具体组织实施。

对A类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B类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上给予适当支持。对C类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引导其加快完成转型提升,在政策扶持、要素资源需求上适当限制。对D类企业:加大重点调控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成本;加强能耗排污、税收稽查、“打非治违”、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力度。

对T类企业:T类企业中的新投产企业,要每年进行评估,对其投入和产出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对T类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时,可参照B类企业待遇实行,但如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的按照C、D类企业执行。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分类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各镇园(街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分类评价、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数据采集、数据核对和分类评价依托我市和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完成。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调整企业分类。评价结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发布。

第十七条  建立评价纠错制度。评价过程中,应告知参评企业对参评数据进行核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数据不符、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申请,由镇园(街道)审核,报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汇总,经相关部门确认核实后,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