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19-12-18 10:53:46   [        ]     
文号 宜政发〔2019〕139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18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宜政发〔2019〕57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14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490元/人·年,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290元/人·年,个人自负360元/人·年。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650元/人·年,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520元/人·年,个人自负130元/人·年。其他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70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500元/人·年,个人自负200元/人·年。

2、参保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作相应调整:将原参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结报的两家市级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调整至二级医疗机构结报标准,同时将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报比例从80%提高至82%,本市二级医疗机构结报比例从70%提高至72%。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