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根据无锡市《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锡退役军人联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具体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3542元调整为3962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834元调整为317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125元调整为2377元。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宜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兴市财政局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