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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9-12-24 15:05:50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8006 生成日期 2019-12-2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财政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管理,资金,办法 分类词 经济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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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相关支出等。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本市就业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和外来劳动力(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职技校及高校在校生),5年内可以享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政策各一次,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关于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的实施办法》(宜人社〔2012〕33号),经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用“缴费培训、获证奖补”的方法。培训对象按收费标准向各职技院校、成人学校和经评估认定的民办培训机构、骨干企业职工学校(以下简称为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向市人社部门申领奖补资金,也可由负责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办申领手续。申请补贴对象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学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免费提供培训的,可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除了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职技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职技院校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并经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后合格,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职技院校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参训人员本人身份证、学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职技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参加免费创业培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6个月内在宜实现就业、创业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年度申报。培训机构为培训学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后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身份证(在校生另需提供学生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实现就业学员名册、创业培训成功创业学员名册、成功实现就业创业证明材料、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文件(首次申请时提供)、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大龄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以及连续失业满一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企业(单位)招用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

3、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企业(单位)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劳务派遣企业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及资金返还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以及派往工作岗位等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等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凭证。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宜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对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3、申领及支付。初创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首次创业,租用场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经营场地年租金按年度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实体注册登记起的3年。

3、申领及支付。初创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另需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租金税务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2、补贴标准。对新认定的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建设奖励。

3、申领及支付。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省、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按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基地每户10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3、申领及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

应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创业孵化补贴申报审核表、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和初创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宜兴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享受农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2、补贴标准。给予经认定的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10万元政策扶持。

3、申领及支付。符合条件的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六)农业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进入我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农业种养殖初次创业,可申请享受农业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5年内按每年每亩400元标准据实予以农业创业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为12000元。

3、申领及支付。符合条件的创业对象向市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另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另需提供失业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入驻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七)创业型街道(镇、园区)和社区(村)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园区)和社区(村)。

2、补贴标准。对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园区)和社区(村)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

3、申领及支付。市人社部门根据上级有关命名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和支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安置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安置人员名单、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及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未实现初次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在校生;未实现初次就业的中专校、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在校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学员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政府给予基地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同时为见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承担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照接收就业见习实际人数给予一次性工作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基地给予一次性留岗补贴。

2、补贴标准。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学员,见习期间每月的生活补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对承担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照接收就业见习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员的工作补贴。对年度内留岗率在50%以上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岗补贴。

3、申领和支付。见习单位按规定招录见习人员,根据见习计划使用情况向人社部门申请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工作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工作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推荐表、海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16-24岁失业青年对象提供)、见习人员名单、考勤统计表、生活补贴明细账(单)、企业缴纳人身意外保险正式发票复印件(含缴费人员清单)、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直接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一次性留岗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见习单位上年招录见习人员名单、留用见习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助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人社基层平台和其它就业服务社会组织。

2、补助标准。市财政统筹安排必要的项目支出经费,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及政府开展就业创业创建工作奖补等。

3、申领和支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社平台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需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人社平台和其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补贴对象。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该企业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年度培养量,经评审,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2万元;培养高级技师5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5人增补2万元,给予企业累计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申领和支付。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实行按年度申报。企业将年度取证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的审批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

生活困难补贴对象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直接将补贴拨付到各镇、园(区)、街道财政账户,由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上述各项就业补助资金享受对象提供有关复印件时,需同时出示原件。

第十四条  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时限由人社部门规定,享受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不得自行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增设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和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相关补贴、补助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市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专项资金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八条  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