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7254 | 生成日期 | 2019-12-26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管理,资金,办法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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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江苏省小型公益性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小型公益性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小型公益性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型公益性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市、县财政局、项目单位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资金预算;审核并下达资金;督促市、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资金;检查督促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管理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包括: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
(二)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三)公益性文化、旅游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四)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委托咨询、审计、评审等服务费用;
(五)城乡建设科研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每年 7 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县(市)财政部门申报,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三) 市、县(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附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批复建设文件等,于 9 月底前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申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核下达。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九条 监督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5 月 9 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2 号)和 2016 年 6 月 24 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基建事业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