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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范围调整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1-06 10:18:1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064 生成日期 2020-01-06 公开日期 2020-01-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福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社会保障,救济,公开 分类词 民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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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日前,我市出台《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范围进行了调整,全面提升我市就业援助的针对性与精准度。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日前,我市出台《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范围进行了调整,全面提升我市就业援助的针对性与精准度。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以往对户籍性质及被征地农民年龄的限制,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从原城镇“4050”失业人员调整为城乡“4050”失业人员,并取消了被征地农民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年龄要求。同时,《办法》还将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满1年的人员,新纳入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此外,《办法》将原夫妻双失业、离异(或丧偶)单亲有子女的失业人员对象纳入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范围,并对可纳入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范围的4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办法》还首次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本次调整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有更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市民可享受就业创业援助服务。”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相关负责人说,按照我市相关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缴纳社保可享受社保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对初审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满一周无异议的,报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并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最终认定。据测算,《办法》施行后,今年我市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9000人左右,新增社保补贴资金5600多万元,全年补贴总额将超1.2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