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2421 | 生成日期 | 2019-12-31 | 公开日期 | 2020-01-0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招生,学生 | 分类词 | 科技,教育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宜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宜法行[2019]2号)的要求,规范和监督教育行政执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宜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
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宜兴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宜法行[2019]2号)的要求,规范和监督教育行政执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宜兴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宜兴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审核备案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宜兴市政府”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办公场所、LED电子屏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科室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市教育局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是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动态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所在处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市教育局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及直属单位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宜兴市市教育局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由宜兴市教育局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单位(教育机构):
1、吊销(撤销)相关资格证明(办学许可证,考试资格证等)
2、停止办学(停止考试)
3、1万元(含)以上罚款;
(二)对个人:
1、撤销相关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考试成绩、毕业证等)
2、处500元(含)以上罚款。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相关证据资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可以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免于处罚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遵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或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