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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水利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清单
来源:宜兴市水利局 时间:2020-01-08 15: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118 生成日期 2020-01-08 公开日期 2020-0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水利、水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河流,湖泊,节水,水务 分类词 农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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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水利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清单
宜兴市水利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行使内容 备注
0300164000 强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擅自修建或者未按要求修建的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擅自修建或者未按要求修建的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0300165000 加收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加收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滞纳金  
0300166000 代为将“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四条 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代为将“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0300167000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停止施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停止施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0300170000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0300171000 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的影响水文检测的工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的影响水文检测的工程  
0300172000 代为封填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封填费用由深井所属单位承担。
代为封填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  
0300173000 代为将被圈圩养殖的湖泊湖荡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洪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代为将被圈圩养殖的湖泊湖荡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0300177000 对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圈圩活动的代为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圈圩活动的代为恢复原状  
0300178000 扣押河道采砂船舶、机具或者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运砂船舶、筛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和协助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砂石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可采区内滞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予以扣押,拖离至指定地点,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活动。
暂扣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机具  
0300180000 加收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规章】《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省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省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正,省政府令第81号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
加收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滞纳金 省厅权力取消
0300181000 强行清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强行清除在河道、湖泊范围内设置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实施主体为防汛防旱指挥部
0300182000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0300183000 代为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代为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0300184000 代为治理因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代为治理因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0300185000 加收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加收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  
0300186000 代为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第十四条第三项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
代为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设施  
0300187000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取缔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取缔  
0300311000 代为将填堵或者覆盖的河道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为将填堵或者覆盖的河道恢复原状  
0300312000 代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代为处置施工围堰、临时阻水设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的施工围堰等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紧急处理决定处置施工围堰、临时阻水设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代为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代为处置施工围堰、临时阻水设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的施工围堰等设施  
0300313000 代为恢复防汛通道畅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代为恢复防汛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