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排污许可制度?
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二、哪些排污单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所有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应发证企业需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申领工作;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1.排污许可证注册流程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
进入登录界面后,点击“注册”-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遇到无法上传的情况,更换或更新浏览器)。
2.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进行网上公示
(1)登录企业账户后,选择“许可证申请”,在“相关附件”中上传《守法承诺书》(承诺书抬头是“无锡市生态环境局”,需法人签字)
(2)退到业务办理界面----点击“信息公开”
(3)选择发布日期,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
(4)输入信息公开时间(工作日)
(5)点击发布
3.登记管理申请流程
(1)登录企业账户后,点击“排污登记”—“登记申请”
(2)点击“申请登记”—填写基本信息
(3)填写主要产品、燃料、VOCs使用信息及废水、废气、固废信息
五、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六、经核发部门审核申请,满足哪些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哪些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 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哪些事项?
1.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2.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3.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如何变更、延续、撤销、补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撤销、补领都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四)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十、排污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1.领证单位是排污许可证申报主体,应派专人负责申报,掌握申报内容,并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环境管理要求等事项。
2.咨询电话: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排放管理科 0510-87976037
3.戳这里,了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