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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1-16 15:21:45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3922 生成日期 2020-01-16 公开日期 2020-01-16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20〕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文秘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培训,方案,通知 分类词 教育,文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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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20〕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兴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全面构建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规范准入管理

  (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市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能开展培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市(县)、区相关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国学院(班)等,未经行政审批局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禁止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全日制国学类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明确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加强党的建设。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3人以上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都应建立党的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 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设立党的组织,定期开展组织活动。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严格管控舆论阵地,规范使用培训教材,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禁传播各种影响培训学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三、规范培训行为

  (六)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亮明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本市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本市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幼小衔接”等“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师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所聘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所聘用教师名单报当地公安部门核查备案,严禁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要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出台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

  (八)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防条件,配备安防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使(租)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为培训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畅通。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及监控中心建设到位、管理规范。要定期对机构安防、技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做好检修台账记录。要加强对机构周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的治理。自办食堂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食堂管理,食堂卫生符合规范要求,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严肃值班纪律。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严肃查处体罚、欺凌、猥亵等各类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逃生本领,要制定突发情况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逃生演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九)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不得向消费者推销所谓“教育分期”贷款。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使用《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办理退费事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十)诚信守法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应践行诚信办学理念,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严禁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一)明晰监管职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各级联席会议议事协调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有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监管、无证有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的监管体系,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属地政府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负责查处无证开展学科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

  市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对照设置标准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和登记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信息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加强有照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监管,并结合部门职能,进一步加强相关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

  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保卫、房屋安全及消防等工作的指导,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开展日常监管。

  文体广旅、科协、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艺术、研学、旅游、体育、科技、幼儿托育、卫生健康等工作指导与日常监管。

  宣传部门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新闻宣传、广告的监管,重点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在承接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业务时,认真核查备案手续、办学许可证等,并确保按审批机关备案的信息发布。

  网信、文体广旅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线上教育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门头设置的日常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安全管理与保障的专门研究,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推销“教育分期”贷款的违规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管理网络,做到各类问题早发现、早引导、早处置,并协同市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可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

  (十二)规范年检年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结果及时在报刊、网站上公示。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十三)公布黑白名单。要依托全国、省、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公示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师资、课程安排、违法违规及整改等信息,增强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率。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强化考核问责。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内容,相关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部门、镇(街道)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完善退出机制

  (十五)严格退出管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和有关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2017年9月份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于2019年底完成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按标准要求依法办证,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责令其前往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业务变更或注销登记。对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加强校内外联动

  (十六)严格学校管理。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禁超课程标准、超课程进度进行教学或命题考试。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相关人员的教师资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七)推行课后服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鼓励和支持各中小学校创新方法、因校制宜的组织开展为学习有困难学生提供免费辅导活动。开展课后服务经费按照省规定要求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筹措,其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价格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根据各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内容、时长等情况,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中小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活动,不断规范会员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解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自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