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翟占峰 |
|
宜综执罚﹝2019﹞第167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翟占峰于2019年12月24日16时13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路树人中学北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0 |
202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彪 |
|
宜综执罚﹝2019﹞第1691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
被处罚人张彪于2019年12月31日上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苏EGZ766-黄牌)装载水墨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大桥东逸行驶时,由于车厢没有紧闭导致水墨被甩出,造成荆邑大桥东逸部分路面受到污染,污染的面积约20平方米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仟伍佰元 |
0.150000 |
2020-1-9 |
2020-1-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街道庆丰卤菜店 |
蒋庆丰 |
宜综执罚﹝2019﹞第170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宜兴市宜城街道庆丰卤菜店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8时47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北路133号(杨巷庆丰羊肉店)超出门窗占道经营羊肉,占道约1.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5 |
2020-1-3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太滆羊肉店 |
田建平 |
宜综执罚﹝2019﹞第170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宜兴市宜城太滆羊肉店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28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19号西起第4间(满口香羊肉)超出门窗占道经营羊肉,占道约0.94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5 |
2020-1-3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唐玉兰 |
|
宜综执罚﹝2020﹞第4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唐玉兰于2020年01月05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煤仪小区261号27-1朱家牛肉汤馆门口占用城市道路堆放餐具盒,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0.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7 |
2020-1-2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街道金大祥珠宝店 |
叶清松 |
宜综执罚﹝2020﹞第11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宜兴市宜城街道金大祥珠宝店(叶清松)于2020年1月3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37号大统华一楼(周大生珠宝)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花架,占用城市公共道路面积约0.9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4 |
202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街道精通不锈钢加工店 |
余雷 |
宜综执罚﹝2020﹞第13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宜兴市宜城街道精通不锈钢加工店(余雷)于2020年01月03日15时1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243号(精通不锈钢板剪折刨槽加工)门口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不锈钢板,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翟占法 |
|
宜综执罚﹝2020﹞第1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翟占法于2020年01月08日08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红塔路交通职校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街道冀润防水材料经营部 |
刘同安 |
宜综执罚﹝2020﹞第15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冀润防水材料经营部(刘同安)于2020年01月03日15时34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237号(东方雨虹防水保温批发)门口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保温材料,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1.76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街道腾运家具店 |
邵丽芳 |
宜综执罚﹝2020﹞第16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宜兴市宜城街道腾运家具店(邵丽芳)于2020年01月02日09时21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汇南路56-58号(腾运办公家具)门口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家具,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5 |
2020-01-3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风勤 |
|
宜综执罚﹝2020﹞第17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李风勤于2020年01月15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279-1号绿洲茶业门口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6 |
2020-01-3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周志远 |
|
宜综执罚﹝2020﹞第18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周志远于2020年1月7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西路60号(宜联不动产)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凳子,占用人行道面积约0.5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化付 |
|
宜综执罚﹝2020﹞第19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孙化付于2020年1月1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森林公园商业街盛世桃园门前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占用人行道面积约30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段素英 |
|
宜综执罚﹝2020﹞第2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段素英于2020年1月6日8时4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一村37幢从西往东第一家车库门前、该店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堆放部分蔬果等物品,从事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1.2平方米,未能保持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没有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罚款叁佰元 |
0.03 |
2020-1-13 |
4385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金年 |
|
宜综执罚﹝2020﹞第2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被处罚人李金年于2020年1月8日上午,在宜兴市新建镇芳贤路的南京特色小吃店超出门窗占用道路经营早餐,占用人行道约6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 |
2020-1-10 |
4385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亚军 |
|
宜综执罚﹝2020﹞第2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亚军于2020年1月8日14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新建镇老宜金线昌吉利厂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白洪飞 |
|
宜综执罚﹝2020﹞第2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白洪飞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6日14时30分左右,驾驶变型拖拉机(皖10/A6620—绿牌)装载建筑垃圾到宜兴市太华镇太华大道云湖路段倾倒,倾倒的建筑垃圾约5吨,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0 |
2020-01-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海青 |
|
宜综执罚﹝2020﹞第2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海青于2020年1月9日7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和桥镇鹅洲东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3 |
2020-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斌 |
|
宜综执罚﹝2020﹞第2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斌于2020年1月10日8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和桥镇教育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3 |
2020-01-2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宿华荣 |
|
宜综执罚﹝2020﹞第26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宿华荣于2020年1月7日7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环科园梅园路东新村路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韭菜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 |
2020-1-13 |
43858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钟绕球 |
|
宜综执罚﹝2020﹞第2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钟绕球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3日上午,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中国移动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水泥砖等装修材料,占用人行道面积约7.48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 |
2020-1-14 |
4385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孙锦玉 |
|
宜综执罚﹝2020﹞第2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孙锦玉于2020年1月7日7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瑞德蔬菜果品批发市场东门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生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 |
2020-1-14 |
4385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严秀云 |
|
宜综执罚﹝2020﹞第2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严秀云于2020年1月9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荆邑北路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早餐,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4 |
2020-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兴市宜城街道恒峰餐馆 |
张志春 |
宜综执罚﹝2020﹞第30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宜兴市宜城街道恒峰餐馆(张志春)于2020年01月10日18时22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叠翠路1号(金底广德火锅)门口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煤炉、不锈钢推车,占用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何磊 |
|
宜综执罚﹝2020﹞第3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被处罚人何磊于2020年01月02日15时15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原宏达检测中心地块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该工地工程车辆在驶出工地出入口时车辆车身车轮未保持整洁,致使出入口路面受到尘土污染,污染面积约30平方米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 |
0.30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吴兰珍 |
|
宜综执罚﹝2020﹞第3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吴兰珍于2020年1月12日9时24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鲜花,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4 |
2020-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小年 |
|
宜综执罚﹝2020﹞第3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小年于2020年01月13日08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广汇南路融达小商品城东侧出入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烤山芋,占用公共场地面积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5 |
2020-01-3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严祖兴 |
|
宜综执罚﹝2020﹞第35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被处罚人严祖兴于2020年1月13日14时4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东路398号门口,倾倒的建筑垃圾约100公斤,占地面积约5.2平方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 |
2020-1-15 |
43860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中洪 |
|
宜综执罚﹝2020﹞第37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被处罚人高中洪于2020年1月14日9时3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苏B5MJ43-蓝牌)将大浦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原污水处理厂内空地上,倾倒的建筑垃圾约200公斤,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6 |
2020-01-3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夏建明 |
|
宜综执罚﹝2020﹞第38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被处罚人夏建明于2020年1月14日9时1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驾驶变型拖拉机(甘13-81453-绿牌)将第二实验小学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原污水处理厂内空地上,倾倒的建筑垃圾约200公斤,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6 |
2020-01-3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周飞彪 |
|
宜综执罚﹝2020﹞第39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周飞彪于2020年01月10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索菲亚全屋定制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王吉兵 |
|
宜综执罚﹝2020﹞第40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王吉兵于2020年1月15日14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新庄街道农贸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6 |
2020-01-3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张青林 |
|
宜综执罚﹝2020﹞第41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青林于2020年1月15日13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新庄街道宜官路王婆桥东堍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1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6 |
2020-01-3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文月 |
|
宜综执罚﹝2020﹞第42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高文月于2020年1月14日8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张渚镇华新东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食品,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4 |
2020-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朱金国 |
|
宜综执罚﹝2020﹞第43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朱金国于2020年1月14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四轮农用车在宜兴市张渚镇张戴线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4 |
2020-01-29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翟德时 |
|
宜综执罚﹝2020﹞第44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翟德时于2020年1月15日8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四轮农用车在宜兴市张渚镇怡和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6 |
2020-01-3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翟占峰 |
|
宜综执罚﹝2020﹞第45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翟占峰于2020年01月14日16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树人中学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杨先荣 |
|
宜综执罚﹝2020﹞第46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杨先荣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环科园文昌路文昌花园14幢底层05号店铺(耐硕美容美发SPA中心)占用城市道路摆放4个人花篮和1个广告撑牌,占用人行道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18 |
2020-02-0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汤顺才 |
|
宜综执罚﹝2020﹞第47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汤顺才于2020年1月14日8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卡车在宜兴市官林镇丰义集镇新宜佳超市门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生活用品,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梁化明 |
|
宜综执罚﹝2020﹞第48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梁化明于2020年1月14日15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面包车在宜兴市官林镇孙家桥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土豆,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季云 |
|
宜综执罚﹝2020﹞第49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被处罚人季云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在宜兴市杨巷镇新芳新东路季云水果店超出门窗占用道路经营萝卜、芹菜,占用人行道约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 |
2020-1-17 |
43862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周斌勇 |
|
宜综执罚﹝2020﹞第50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周斌勇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芳桥街道芳溪路好鲜生超市门前占用城市道路堆放活动物品,占用人行道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02-0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付雷利 |
|
宜综执罚﹝2020﹞第51号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被处罚人付雷利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在未取得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芳桥街道岱华小区枕中堂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拱门,占用人行道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了行人通行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1 |
2020-02-0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