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0274 | 生成日期 | 2020-01-20 | 公开日期 | 2020-01-20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就业,失业,招生,培训 | 分类词 | 劳动,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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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精准度,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无锡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精准度,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无锡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的人员。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满1年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成员。
(五)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员。
(六)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1)夫妻双失业,且无子女的家庭;(2)夫妻双失业,有子女,且子女均为已婚、离异、丧偶任一状态的家庭;(3)夫妻双失业,且未婚子女处于无就业状态的家庭;(4)离异(或丧偶)单亲有子女的失业人员,且未婚子女处于无就业状态的家庭。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土地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
(八)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的人员。
(九)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对初审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满一周无异议的,报所属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到上报的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载明就业困难类别、认定时间,同时将信息输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库,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认定。
(三)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收到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根据掌握的数据信息和情况,对申请认定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在登记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库中完成认定程序。
三、认定材料
(一)基本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宜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其它材料
1、特困职工家庭应提供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家庭成员《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2、低保人员应提供市民政局发放的《宜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残疾人应提供宜兴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4、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失地农民章。
5、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
6、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证件或相关证明。
7、非本地户籍人员中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应分别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低保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指导、督促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按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专项登记,建立专门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同时要对登记人员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进行走访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在台帐和数据库中进行整理、更新,并确保台帐与数据库信息保持一致。
(二)各镇(园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加强推荐培训和推荐岗位等就业援助,开展个性化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立即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已发放的相关补贴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数据运用和信息比对。充分利用人社、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就业、失地、零就业家庭认定、经营情况等信息进行比对,动态跟踪,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