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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宜兴发布    日期:2020-01-24 17:23:4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0311 生成日期 2020-01-24 公开日期 2020-01-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卫生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防疫,疾病,应急管理 分类词 卫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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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宜兴发生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宜兴发生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来宜兴、去过武汉以及途经武汉来宜兴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到社居委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检测。未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必须由120救护车转运到医院发热门诊诊治。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宜兴各旅行社和酒店对武汉旅客取消行程、退订酒店的,应做好全额退款服务。不再接待武汉赴宜兴旅游团队和散客。

   三、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四、武汉来宜兴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企事业单位要自行先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广大市民应不信谣、不传谣,主动向卫生防疫部门和社居委反映疑似病源,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0510-87961073电话进行咨询。

  宜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