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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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综执罚﹝2020﹞第33号 |
超出门窗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贾娟娟于2020年1月7日14时12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板桥路的杂粮烧饼店超出门窗占道经营烧饼,占道约1.44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2 |
2020-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36号 |
违规向河道倾倒废弃物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被处罚人吴永明于2020年1月12日9时10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中兴新村15栋旁边违规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外墙防水腻子粉降水),倾倒的废弃物约为0.2立方米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2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付国帮于2020年1月15日7时1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湖㳇镇汤省路银湖耐材科技厂旁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2-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3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赵新林于2020年1月15日8时1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湖㳇镇农贸市场西门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山药,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2-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4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何于2020年1月15日19时1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湖㳇镇金湖路石门茶叶门店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苹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2-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5号 |
个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被处罚人刘家亮于2020年1月15日8时40分左右,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246号门口,倾倒的建筑垃圾约1吨,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7 |
2020-2-1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6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段术勇于2020年1月15日14时0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面包车在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人民路天能电池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笋,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6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7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翁丽琴于2020年1月15日8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瓶三轮车在宜兴市万石镇南漕村兴漕南路公交站台前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鞋子,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8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森于2020年1月15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周铁镇解放路尚品玛特超市马路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小吃,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59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蒋国良于2020年1月15日13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周铁镇解放路尚品玛特超市马路对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小吃,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0号 |
超出门窗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被处罚人翟惠娟于2020年1月15日上午,在宜兴市杨巷镇菜场路百姓超市超出门窗占用道路经营咸鹅,占用人行道约3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1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张惠君于2020年1月10日8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东方花苑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2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钱攸群于2020年1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湖大道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服装,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5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3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侯美荣于2020年1月3日10时4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东路中医医院门口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烤红薯,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4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夏莉于2020年1月14日17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湖大道新庄大桥南侧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零食杂货,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19 |
2020-2-3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5号 |
超出门窗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被处罚人朱强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庙巷青云市场直销区的土特产经销店超出门窗占用道路经营杂货,占用人行道约1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0 |
2020-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6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玲于2020年1月17日7时1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与南岳路交界处西侧路边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0 |
2020-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7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孙玲于2020年1月18日7时45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与老104国道交界处西侧路边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鸡蛋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0 |
2020-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8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李华影于2020年1月17日7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三轮车在宜兴市环科园老104国道与百合场路西侧路口边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韭菜鸡蛋灌饼,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3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0 |
2020-2-4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69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黄海燕于2020年1月20日19时2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货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溪隐路附近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水果,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2 |
2020-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70号 |
擅自散发商业广告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唐静于2020年1月17日9时05分左右,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城南实验小学附近散发内容为文字“天才教育、专业晚托全日托辅导”等字样的商业广告,一共散发了约50张 |
《无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贰佰元 |
0.020000 |
2020-1-21 |
2020-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71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吕平于2020年1月19日16时3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爆米花,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2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1 |
2020-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72号 |
违规向道路倾倒废弃物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被处罚人谢永其于2020年1月20日9时30分左右,违规向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东路今日星城西侧道路上倾倒废弃物(修剪遗弃的树枝),倾倒的废弃物约为0.1吨,占地面积约为5平方米 |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1 |
2020-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73号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韩金成于2020年1月4日10时50分左右,在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电动三轮车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府东路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盒饭,占用公共场地面积约4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壹佰元 |
0.010000 |
2020-1-21 |
2020-2-5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74号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被处罚人吴圣强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8日14时30分左右,驾驶变型拖拉机(皖11/49153—绿牌)装载建筑垃圾到宜兴市太华镇太华大道云湖路段倾倒,倾倒的建筑垃圾约5吨,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2 |
2020-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宜综执罚﹝2020﹞第75号 |
超出门窗经营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被处罚人许建国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在宜兴市环科园竹海路10号(洋洋爱车馆)超出门窗占用道路从事修车服务,占用人行道约15平方米,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罚款 |
罚款伍佰元 |
0.050000 |
2020-1-22 |
2020-2-6 |
宜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