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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认定服务工作的告知书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2-17 13:55:01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当前工伤认定服务工作告知如下:

  1、在我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2、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中止工伤认定,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3、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各类工伤认定业务的现场办理,确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可通过腾讯QQ、邮寄等不见面渠道报备(用人单位名称,受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伤日期等),待疫情缓解后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内提交正式材料,视同正常申报。申请表格可在宜兴人社局网站下载。

  4、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我市工伤保险部门已经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主动提供工伤保险便捷服务。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联系方式

  宜兴工伤保险(QQ号:2368990886)

  联系人:江娴、刘俊

  邮寄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号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邮编:214206